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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与人浪现象
发布日期:2011-02-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影响性诉讼简单说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即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检验法治原则,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

  由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南方周末》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按照影响力从高到低,它们依次是:躲猫猫案、开胸验肺劳动仲裁案、唐福珍“暴力抗法”案、邓玉娇案、“钓鱼”执法案、河南灵宝“跨省抓捕”案、杭州“飙车”案、冒名顶替“罗彩霞”案、李庄案、“临时性强奸”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的孙加瑞发现,综观这些案件,要不就是有权机关和有权人制造的,要不就是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机关滥用权力,有的案件两者兼而有之,总是逃不出这两个特点,并指出:“为什么无形当中会把这样的标准成为一个标准,这反映了官民之间的关系,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老百姓通过这些案例看到了自己的恐惧和无助。”

  这些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解决,实际上是民怨进行集中大规模排解的过程。官员和打工妹、富二代和穷学生、警方和大学生,在不同的故事里进行对抗。那些没有入选的不被注意的案件中,民怨以信访上告的方式表达。

  由此,笔者联想到体育活动中的人浪现象。

  人浪(又叫波浪舞),是种常见于体育活动(尤其是球类运动)中,在场观众自发在观众席上进行的游戏。观众席上的观众以排为单位依照顺序起立再坐下,呈现类似波浪的效果。波浪舞可以带动观众席的气氛,除了观众自发性的动作外,有时也会有带头者以旗帜等物作定位标识,领头者会拿著大旗帜奔跑,旗帜跑到哪一排观众便站立再坐下,可以制造整齐划一的效果。人浪现象同样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其中核心可以归结为潜在共识,最原始的人浪应该是集体无意识的自发而成。尤其在体育赛事的观众之中比较常见。当然也有人们安排指挥的人浪现象,可谓集体有意识。

  影响性诉讼正是一种法治进程中的人浪现象。影响性诉讼只所以“收视率很高”和能够形成,就在于它们调动了国民的潜在共识,具备了形成人浪现象的核心因素。

  当一个普通女服务员与一个消费者发生了冲突,大众不过是一群看客。可是一旦听说那个消费者是某个级别的官员,看客们都很快成了女服务员的娘家人,不再保持中立,而是齐刷刷地站在了这位服务员的立场,把手指头戳向、唾沫星吐向这个官员。邓玉娇案件正是如此。当大街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时,路人不过是一群看客,可是一旦听说那个驾车者是一个阔少爷,看客们就成了受害者的亲朋好友,口诛笔伐富人驾车者为富不仁,不把穷人的生死当回事。杭州胡斌飙车案正是如此。这样的社会现象潜藏着公众的一种共识:我们不知道到底是谁对谁错,可是我们知道这个社会上,官员、有钱人总是经常欺负我们小老百姓。公众为什么会这样想呢?恐怕与公众的心理失衡大有关系。心理一旦失衡,法律观念就会退场,理性精神就会魂飞魄散,横空出世的就是情绪。公众的心理在“揭竿而起”,集体无意识甚至有意识地影响着这些影响性诉讼的最终结果。

  我们法律人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办案当然没错,但要学会通过高收视率的“公案”来体察公众的潜在共识,修复公众的“心理失衡”。专家学者、法官不能只懂法律而不懂社会,避免法治进程中的人浪现象。

  英美陪审团制度就颇耐人寻味,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让陪审团来审查判断事实,而让法官来适用法律,把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分开。这既是对法官在审查判断事实方面的能力的不信任,同时也是在保护法官,因为让代表人民的陪审团来裁判事实,这就是避免了法官陷入对事实认定这一个极为麻烦棘手的深渊中。这也说明,法官的强项在于适用法律,而不在于认定事实,为什么呢?因为法官和学者一样,整天呆在大楼里,远远脱离社会,脱离人情,而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判断,却需要深深懂得人情、懂得世故。影响性诉讼中的公众何尝不是组成了另外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陪审团呢?

  今后,影响性诉讼应当借助人浪现象理论加以研究。

 【作者简介】
胡月军,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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