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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性诉讼打造法治中国
发布日期:2009-12-2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最近,备受国人关注并曾入选2008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赵C姓名权案”,终于在法律程序上尘埃落定了——二审法院当庭裁定,撤销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C 将用规范汉字更改名字,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分局将免费为赵C 办理更名手续。本来,“赵C姓名权”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我的研究兴趣(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关系。我之所以要关注该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涉及“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二审法院院长语)。试想,如果二十年前,一个公民怎么可能会因为一个姓名问题,去与公家对着干?法院又怎么可能会受理这样的案件?即使加以受理,一审法院怎么判?二审法院又怎么会如此“左右为难”?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赵C 姓名权”案的出现,不仅对我国未来姓名权和人身权的立法将会有一定的促进意义,其当选为2008年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之一本身就表明,中国在法治道路上已经取得了进步。

    当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要在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传统的国度里实现法治,必然有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有很多艰巨的工作要做。如今,在“法治是社会治理手段中最不坏的一种”这一认识已经逐步被人所接受的背景下,努力探索实现法治中国的“快速通道”,可以说是法律人义不容辞的使命。由于影响性诉讼的“轰动性”,并可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影响公众法治观念”,因此,影响性诉讼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法律人关注并超越影响性诉讼案件,就是在打造这种“快速通道”。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定义,法治大体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已制定的法律获得人们普遍地服从;二是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无疑,这一带有普适性的法治“公式”,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法治不仅仅是法律(规则)之治,也是司法(实践)之治;法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理论的,而是行动的。所以,作为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关注立法,更要关注司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致力于中国司法改革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的陈卫东教授才认为,法治不是学术精英在象牙塔里的自娱自乐,不是法学论著堆砌起来的封闭城池,而是一场全民的实践。也因此,中国实现法治的推动力,恐怕不仅仅来源于“上层”,甚至主要不是“上层”,而应该更多地来自于底层,尤其是那些对“人治”苦涩体验最深的民众。

    如果把法治比喻成一座雄伟的大厦的话,那么,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为这个大厦添砖加瓦。如果把法治看作是一个活的生命有机体的话,那么,发生在中国这块热土上的每一个个案,都是它的细胞(基本单位)。每一个个案,无论是“影响性”的,还是“非影响性”的,都关乎中国的法治进程。但是,那些影响性的个案,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的影响,通常要比那些普通的个案更为明显。正因为这些影响性案件具有的重大“影响性”,因此,有关部门对它们如何“处理”——无论是处理结果,还是处理过程——都不仅仅与当事人有关,而且还与广大的社会公众有关。如何处理这些案件,既关系到人们对正义的评价,也关系到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没有这种信任,司法的权威将荡然无存)。

    我认为,影响性诉讼案件,对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影响性诉讼案件会导致法律规则的推进(即立、改、废)上。尽管,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案件——哪怕是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并不能导致“范例”或“法律原则”的建立,因而对“良法”的培育似乎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但事实上,影响性案件的出现,往往可以通过舆论的压力促使那些业已丧失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丧失法律效力。如,2003年,发生在广东的“孙志刚案”最终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部“恶法”的废除;再如,2004年,发生在湖南的“嘉禾拆迁案”由于引发了社会对私产保护的广泛思考,从而导致私产保护入宪;又如,2008 年,“三鹿结石奶粉案”最终使已实施多年的“产品免检制度”(《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也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

    其次,影响性诉讼案件可以使法律规则的缺失得到最大限度的“曝光”。尽管,几乎每一起影响性诉讼案件都构成一个公共事件,但是,显然不是所有影响性案件,都会导致一项规则废除或者产生。即使没有直接推动立法,也不意味着,它们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没有影响。至少,通过这些影响性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更加真切地看到,中国离真正的法治还有多远。这种距离体现在法律规则的缺失上,更体现在法律规则得不到严格地遵守上。如,几年前,被称为网络第一大案的“黄静裸死案”,就让目前我国“自侦自鉴”、“多头鉴定”这种存在诸多缺陷的鉴定体制一下子暴露到世人的面前。

    再次,影响性诉讼案件可以使法律规则的实施状况得到真正的检查。如,“杨佳袭警杀人案”就使人们认识到,中国刑事司法程序在这些举世关注的案件上都得不到有效实施的“悲惨命运”。无论是从职业法律人士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普通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受人关注的杨佳杀人案,重要的问题,其实已不再是实体问题,而是程序问题。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该案被最高法院核准之后,不少人还在质疑有关部门?其实,人们质疑的大多不是“杨佳之死”,而是该案所经历的一系列司法程序(如委托辩护人的问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公开审判的问题、证人出庭的问题等)存在一定的瑕疵。程序不是简单的手续,而是法律的心脏。在包括杨佳案在内一些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如果有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其意义甚为重大,它不仅关系着司法审判结果能否获得人们的信服,也关系着人们对“程序性”法律的信心。实际上,越是具有轰动效应的案件,越是可以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窗口”。通过它,有关部门可以充分地展示,自己是如何严格执行法律的,又是如何充分保障(哪怕是一个杀人恶魔)公民的人权的。可想而知,如果连这些“十恶不赦”的被告人,都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那么,其他一般案件的公正审判还会有问题吗?如果连“杀人恶魔”的权利都能得到充分地实现,那么,一般被告人的权利实现还会成为问题吗?这是不言自明的。

    更重要的是,影响性诉讼案件可以有效培育法治国家赖以维系的社会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法治是一种信仰。许多人也都知道并认同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那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能是僵死的教条。因此,培养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通向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而影响性诉讼案件恰恰可以充当、恰恰可以担负起培育公民法律信仰的“使命”。培育公民法律信仰,无疑就是在培育法治的社会基础。而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即使立法堆积如山,即使那些崇尚法治的人们把法治叫得“震天响”,法治也只能是一个虚幻的空中楼阁。

    影响性诉讼案件之所可以担当这一“使命”,是因为每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处理过程,都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适用法律的过程,也不仅仅是一个向公民“普及法律”的过程,而更多的则是一个观点、意见、分析、判断相互交涉和相互碰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处于不同阶层,具有不同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各异的广大民众,可以相互学习,进而相互妥协。虽然,这种交涉和碰撞,有时未必能达成共识,有时也不能改变一些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但是,毫无疑问,这样的交涉和碰撞,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吸纳了一些人的不满和怨言。

    显然,让人们在网络上或者法庭上大显身手,总比在大街上或者监狱里大动干戈要好。因此,法院受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并支持受害者王菲的诉讼主张,意义就极为重大。它不仅可以使人认识到,人肉搜索也会涉及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使人们认识到,道德判断并不能代替法律判断。也许,被搜索人确实应该受到道德谴责,但是,这并不影响法律对其正当权益的保护。或许,可以这样说,每一个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处理,无论其最终结果如何,都在悄悄地改变着人们的心理习惯、思维方式乃至行为方式,也都将轻轻地唤醒、发育、训练与养成公民的权利意识。另外,我认为影响性诉讼案件可以理解为各种“法治理论”的实验室和观察室。从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现在最需要的,不是高深莫测的法治理论,而是实实在在的法治实践。

    个案,尤其是影响性诉讼案件,往往是一个难得的法律实验室和观察室。如果说,法治中国的实现真的有什么可以依赖的“本土资源”的话,那么,这一“本土资源”,就是中国大地上每天都在上演的案件,尤其是那些影响性诉讼案件。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法治的蓝图,不是什么天才人物事先设计和建构出来的,而是人们(尤其是那些渴盼和平与秩序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实践和提炼出来的。套用鲁迅先生说过一句话就是,其实中国大地上本没有法治之路,但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作者简介】
李奋飞,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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