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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国际法思想研究
发布日期:2005-11-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邓小平先生针对国际形势提出了若干自己的独到见解,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在主权与人权以及改革开放中多次强调国家主权的第一位作用;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准则;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途径和办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权、发展权、和平权以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邓小平,国际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领导我国人民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道路,夯实、加强了我国的国际地位以及国际影响力。其间,邓小平针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提出了自己对于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发展国际关系的若干独立思考,丰富了国际法的理论以及研究内容。在我们缅怀邓小平先生诞辰百年的同时重新研读邓小平的这些理论仍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一、在主权与人权以及改革开放中多次强调国家主权的第一位作用

  尊重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人权的关系是当代国际人权领域中根本性的问题。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上邓小平也有精辟的论述。邓小平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P. 331)。”故邓小平提出了“国权比人权更重要”的著名论断,是对人权与主权相互关系的具体展开和实际应用。其实早在1984年10月22日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邓小平就强调“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的”,是处于第一位的。

  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维护国家主权是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邓小平分析了近现代史后揭示出,当国家主权沦落,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大权都操纵或直接掌管在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者手中时,便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生活在一定地域的居民的集合体势必就会遭受外来力量的强制或处于四分五裂的混乱状态,绝对谈不上保障该国国民的人权(P. 198)。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把维护国家的主权摆在第一位,只有实现国家主权原则,才能实现人权。这是因为无论是处理国家间的双边关系还是多边关系的重要的国际法文件规定的首要原则都是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人权原则;各国大都在宪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把维护国家主权放在首位;而且各国在包括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中无不强调自己国家的主权,都不允许任何外国以任何借口侵犯自己的主权和干涉自己的内政;更重要的是《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宣言》均没把人权保障列为一项基本原则,而只是认为其属于尚不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又具有局部法律效力的重要原则,人权较之于主权来讲是处于从属的地位。故我们可以讲国权比人权更重要,国家主权原则高于人权原则。作为现代国际法中最重要原则的国家主权原则既是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权保护的最有效的手段。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若没有主权国家,就没有现代国际法,也就谈不上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际实施。可以说,这也是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协调一致的原则[3](P. 334)。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的领导下我们国家实施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吸收外来的先进经验,尤其是大量引进国外投资,参与制定、批准了大量的国际条约、公约,采用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惯例,并且结合国内国外实际情况制定、修改了许多法律法规,真正把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衔接起来,共同对改革开放起保驾护航的作用。因为“要得到发展,必须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改革(P. 202)”。

  由于“开放不仅是发展国际间的交往,而且要吸收国际的经验(P. 266)”,故我们的改革开放需要把国内法和国际法相互结合起来。这种国内法和国际法相衔接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在实行两个转变,即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而调整市场经济与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法律,有其共性的一面,反映了客观经济生活的需要,是人类社会管理经验的总结,值得认真加以研究,有区别地加以借鉴或与国际商贸法律相衔接。这样做,对实现我国经济上的两个转变显然是有促进作用的[2](P. 32)。但是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开放必须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损坏我国的安全,也即我们参与国际关系、吸收外来经验的前提是不得影响我国主权的正常行使,外来力量不得借此来干涉中国内政。故无论是吸收国际经验,还是参与国际事务以及与国际法相衔接,都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这就是邓小平所反复强调的“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1](P. 348)”。

  二、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准则

  中、印等国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共同倡导的包括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在内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并发展成为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邓小平曾多次强调要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际问题。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我们要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关系和经济文化往来(P. 127)”。后又多次指出在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法。1988年,邓小平指出:“世界上现在有两件事情要同时做,一个是建立国际政治新秩序,一个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1](P. 282)。”在以后的有关讲话中邓小平又多次阐述了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问题。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自从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之后,国际社会旧掀起了如何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讨论热潮。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主要是要改变传统不合理的西方大国在政治经济上掠夺、奴役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国际旧秩序,而代之以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并遵守国际法原则的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可是,进入80年代后,由于南北对话陷入僵局,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进程遭受了挫折。但进入90年代冷战结束以后,两极对立格局瓦解,又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提供了历史转机。邓小平先生关于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也是在这个历史情况下出现的,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具体来讲,邓小平关于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张主要表形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考验的。……我们应当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P. 283)。”“现在确实需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准则[1](P. 360)。”后又指出:“我看要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我们谁也不怕,但谁也不得罪,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办事,在原则立场上把握住。”

  二是利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1984年10月,邓小平指出:“我国将长期实行对外开放,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世界一切国家建立、发展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关系(P. 70)。”“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P. 96)。”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互不侵犯方面邓小平指出“中国要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同样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侵犯别国的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1](P. 328)。”在不干涉别国内政方面,邓小平强调:“国家关系应该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干涉别国的内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决不会允许任何国家来干涉自己的内政[1](P. 332)。”“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1](P. 359)。”

  三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这方面的体现主要是开展南北对话、进行南南合作。在南北对话方面,邓小平指出:“南北问题不解决,就会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当然需要南北对话(P. 56)。” “南方要改变贫穷和落后,北方也需要南方发展。南方不发展,北方还有什么市场[1](P. 96)?”“南方得不到适当的发展,北方的资本和商品出路就有限得很,如果南方继续贫困下去,北方就可能没有出路[1](P. 106)。”可见,南北对话的关键在于,北方的发达国家要拿出力量来帮助南方的贫穷落后的国家发展经济,才能更好地继续发展自己的经济。而在南南合作方面,邓小平则指出:“单靠南北对话还不行,还要加强第三世界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就是南南合作。第三世界国家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合作,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前景是很好的[1](P. 56)。”而且“南南合作还有一个意义,可以推动南北合作[1](P. 96)。”

  三、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途径和办法

  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交往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目前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已是各国的义务,至于当事国是采用包括直接谈判与协商以及有第三方介入的斡旋、调停或调解在内的政治或外交方法还是采用仲裁和诉诸国际法院的法律解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则由当事国协商选择。在这方面,邓小平先生结合上个世纪后二十年的国际关系形势以及中国对外交往中的实际情况多次提出要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办法。

  一是和平协商、合情合理地解决国际争端。对于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解决方法,邓小平就指出:“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是谈判方式,一个是武力方式。用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总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问题就要中国和英国,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P. 84)。”“我们主张用谈判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如同我国和英国通过谈判解决香港问题一样[1](P. 70)。”通过和平谈判利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中英、中葡之间的香港、澳门争端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示范,而且这种把和平共处原则适用于一个国家的内部不同社会制度也从另一个方面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对于我国与一些邻国之间存在的边界争端问题,邓小平也提出了解决边界争端的基本思路:双方互相让步来解决边界问题;即使一时解决不了,可以先放一放,在贸易、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还可以做很多事情,发展往来,增进了解和友谊,双方合作仍然有广阔的前景;在和平解决边界纠纷之前,维持边界现状,避免武装冲突等。按照这一思路,我国与印度、越南等国就和平解决边界问题达成了原则协议或共识,缓和了边境紧张气氛。通过当事国和平商谈达成协议、订立边界条约以解决边界问题是和平解决边界争端比较有效和符合国际法的方法。正是以这样的方式我国目前已和俄罗斯以及越南解决了双方之间大部分的陆地和海上边界争端。

  二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促进领土争端的和平解决。邓小平从中国实际出发,面对客观存在的中国与有关国家的领土、资源争端,创造性地提出了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设想。他指出,对于中国与日本之间的钓鱼岛争端、中国与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等国的南沙群岛争端的解决,“一个办法是把主权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这就可以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P. 88)。”所谓搁置主权,就是把那些有争议的主权问题暂时放在一边,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但并不意味着放弃主权,而是指在没有条件用和平方法解决主权争端时暂不谈主权之争,待到将来条件成熟,最后解决主权归属问题。所谓共同开发,是指在主权问题解决之前,争议双方用经济利益的共同纽带连接起来,共同开发有关争议地区,共同得利。邓小平这种“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设想是在和平与发展的大时代背景下提出的,符合争议各方的战略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关国家的积极响应,减轻了他们对我国的敌意和疑虑,有利于争端的未来解决,同时也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有参考价值的新思路。

  三是处理国家关系的时候不计较历史恩怨,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前已述及,邓小平曾多次强调,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邓小平指出:“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着眼于自身长远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尊重对方的利益,而不去计较历史的恩怨,不去计较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并且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这样,什么问题都可以妥善解决。用这样的思想来处理国家关系,没有战略勇气是不行的(P. 88)。”

  四、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权、发展权、和平权以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平等权作为人权已经得到了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的认可,邓小平在这方面也有自己的观点。邓小平曾经多次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实行这样一些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 254)”:“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4](P. 332)。”平等不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民族、政治和经济上的平等权。尽管我国的相关立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并没有得到完全的实施。因为在我们这样一个封建专制影响很深、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里,搞特权有很深的思想土壤,诸如“权大于法”、“刑不上大夫”的意识以及形形色色的等级观念对人民思想的浸润很深,以至于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都带有明显的封建思想的痕迹。在这样的情况下,强调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意义重大深远。这一强调,批判地继承了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积极成果的民主观和平等观,同时又赋予它社会主义民主、人民民主的新的时代内容[5](P. 152)。尽管如此,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在我国以及国际社会中真正实施平等权还是有一定的难度,更多的平等权仅仅是法律规定上的或者讲是形式上的平等,或者只是实行了平等权内容中的某一方面的平等。

  在发展方面,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邓小平就指出:“一切都要引导到发展生产力(P. 331)”。经过建国之后的初步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虽然如此,但是由于文革期间几十年的动荡,广大人民的温饱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提出改革开放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结合中国实际,提出要实现、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之需要,就应该“要利用机遇,把中国发展起来[1](P. 358)”, “发展才是硬道理[1](P. 377)”;而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1](P. 375)”。

  发展的问题被认为属于一项基本的权利,发展权也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是所有个人以及国家、民族等所享有的权利,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权利的统一。而其中的经济发展权是发展权主体自主决定发展道路、运用物质手段创造和获得满足发展需要的物质资料的权利的总和,是发展权的核心,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物质保障,制约着其他发展权的实现(P. 442)。故我们可以认为发展经济是解决国际国内一切问题的最为重要的条件,当然也从根本上制约着人权理想和人权现实矛盾的解决。人们不能在其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或所容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实的生产力所决定或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享有人权。为此,邓小平在充分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1](P. 116)”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生产力标准”并进而发展为“三个有利于标准”,把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作为检验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首要标准,这里也无疑地表明了生产力标准是人权评价的首要标准。特别是在“三个有利于标准”中的“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条,不仅是人权评价的一个最基本的参照系,而且它本身也内在地包含了有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生存发展权的思想内容,即是说,只有生产力水平提高了,才能消灭贫穷,并通过消除两极分化、打破地区发展不平衡,达到共同富裕,为真正实现广泛的人权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否则人权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P. 196)。

  邓小平还就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少数人的人权”和“全国人民的人权”的辩证关系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P. 125)”因此我们不仅要考虑个人人权,也要顾及国家、民族等所享有的集体人权。譬如就前述发展权来讲,它是一项集体人权,为世界各国人民所普遍享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指出,在发展方面的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因此这一代和今后的世世代代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发展比以前任何时候更取决于国际大家庭的所有成员在主权平等和消除它们之间存在的不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但同时发展权也是一项个人人权。正如《发展权利宣言》所言,发展权作为个人权利即指每个人都有参与国家发展进程的权利;享受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使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权利。国家对个人发展权的实现负有责任。

  在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后,邓小平结合当时的国际形势,提出和平与发展的两大主题。在1988年邓小平就指出:“当前世界上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发展问题。和平是有希望的,发展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P. 281)”。在1990年邓小平又进一步指出:“和平与发展两大问题,和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发展问题更加严重[1](P. 353)”。目前和平权已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人权之一,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书和决议将和平权确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权利主体是世界各国人民。邓小平关于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指示也进一步指出了当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指出促进共同发展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保证。邓小平曾举例说明实现经济发展对维护世界和平的作用:“等到中国发展起来了,制约战争的和平力量将会大大增强。我可以大胆地说,到本世纪末,中国能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翻两番的目标,也就是我曾经跟大平正芳先生讲的达到小康水平,那时中国对于世界和平和国际局势的稳定肯定会起比较显著的作用[1](P. 105)。”

  此外,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以及不干涉内政的问题上邓小平也有自己独到的观点。众所周知,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内政,直接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在20世纪以前,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的内政,或者讲一国政府如何对待其国民完全是该国的内部事务,他国无权干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问题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因为战争期间法西斯国家对内的独裁统治以及对外的侵略行为给人类所带来的空前的灾难证明人权的国内保护是有局限性的,人权需要国际保护,需要国家之间在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条约和国际习惯来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和保证,并对侵犯这种权利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是可以随便对别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妄加指责和干涉别国内政,毕竟对一国境内的人权评价不能脱离该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该国国情。邓小平在1990年指出:“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照搬美、英、法的模式是办不到的(P. 359)。”在列举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譬如伊斯兰国家、穆斯林、中国、非洲等都不可能实现西方大国的所谓民主、人权制度后,邓小平同时指出拿人权作幌子,推行“人权外交”、奉行“双重标准”只能搞乱这些国家。但是“中国不能把自己搞乱,这当然是对中国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全世界、全人类负责。外国的负责任的政治家们也会懂得,不能让中国乱。什么人权、民权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唯一的出路,是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共处、相互合作,而不是干涉别国内政、挑起别国内乱[1](P. 61)。”

  简短的结语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作为一个以务实而著称于世的中国这个大国的领导人,邓小平先生针对上个世纪后几十年的国际国内形势提出的一些有现实意义的观点促进了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以及国际关系的发展,同时也丰富了国际法的研究内容。他提出的许多譬如“一国两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独到见解为世界上其他国家解决彼此之间的类似争端提供了示范性的作用,促进了国际争议的妥善解决。直到今天,邓小平先生的许多观点仍然具有现实性的指导意义,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文化等全方位的合作和交往以及正确处理外交关系的行为准则。在邓小平先生诞辰百年之际写作此文也是对邓小平先生为中国以及人类所作贡献的纪念。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2] 李龙。 依法治国——邓小平法制思想研究[M]. 南昌: 江西人民出版社, 1998。

  [3] 肖佳灵。 国家主权论[M]. 北京: 时事出版社, 2003。

  [4] 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

  [5] 候少文。 邓小平的政治观[M]. 北京: 中共党史出版社, 1997。

  [6] 邓小平文选(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

  [7] 杨成铭。 人权法学[M].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

  黄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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