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一章重点是解决国籍争端的传统方式及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一、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一)强制方法
1、战争和武力解决争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有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2、平时封锁是指和平时期一国的海军对另一国的海岸进行封锁,禁止有关船只的出入。平时封锁不是国家解决争端所采用的合法方式。但联合国安理会有权进行平时封锁。
3、干涉是指第三方介入其他国家间的争端,并强迫按照干涉国的方式解决争端。这种方式也是不合法的。
4、反报是指一国对于他国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法的行为予以回报,合法但不提倡
5、报复是一国对于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与之相应的措施作为回应,合法,针对他国不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在争端解决方式上称为报复,但排除行为不当性上称为对抗或自卫。
(二)非强制方法
1、政治方法,包括
(1)谈判
(2)协商
(3)斡旋
(4)调停
(5)调查
(6)和解
(7)其他
2、法律方法,包括
(1)仲裁
(2)法院解决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因而也称为外交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任何类型的争端解决,并且不影响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取其他解决争端的方法。
(一)谈判与协商
协商有时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
(二)斡旋与调停
1、斡旋——是争端以外的第三方为促成当事国进行谈判和争端解决,采取和提供某些协助活动,第三国本身不参加谈判也不提出任何解决争端的方案
2、调停——是指第三方以调停人的身份,就争端的解决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以协助争端解决
(三)调查与和解
1、调查——是指在涉及事实性问题争端中,有关当事方同意将有关事实真相的调查交由第三方进行,以解决争端
2、和解——又称调解,有第三方参加(委员会)
三、国际组织和国际争端的解决
最重要的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除联合国国际法院外,解决争端的主要机构是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
(一)联合国大会
大会的讨论和建议一般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有广泛的政治和舆论影响。
(二)联合国安理会
1、可以对于任何国际争端和可能引起争端的情况进行调查
2、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可以在争端的任何阶段,可以对任何争端的解决程序和方法提出建议。该建议不是决议,没有法律拘束力,但也产生道义或政治影响
3、对于发展到破坏和平的严重情况,安理会依职权作出维护和恢复和平的决议。该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三)联合国秘书长可以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事项提请安理会注意和经安理会同意向大会报告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仲裁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专门受理国家间仲裁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法院方式
国际法院和联合国海洋法法庭是旨在解决国际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机关。
(一)国际法院
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当今最普遍、最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是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
1、国际法院的组成
(1)由15名法官组成
①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②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能担任任何政治和行政职务,也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职业性活动
③法官不受任何政府的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
④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
⑤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2)专案法官。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以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书记处
2、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是国际法院最主要的职权
①对人管辖,有三类国家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国际组织不能作为诉讼当事国,即非所有国际法主体都可以作为诉讼当事国):
A、联合国的会员国
B、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C、既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也非《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但根据安理会决定的条件,预先向国际法院书记处交存一份声明,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保证执行法院判决及履行相关其他义务的国家。
此三类国家的地位是相同的。国际组织、法人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
②对事管辖,国际法院的对事管辖权可由三种方式成立:
A、自愿管辖(来自于协议)
B、协定管辖(来自于条约)
C、任择强制管辖(来自于声明)
(2)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各理事会、联合国专门机构可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仅联合国各机构有权请求)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法院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重要影响力。
3、国际法院的判决
(1)判决的作出——法官在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后,进行秘密评议并起草判决书,通过三读后进行表决。表决时法官不得弃权。
(2)判决的效力——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具有拘束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和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和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
(3)复核——在判决作出后,当事国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
(二)国际海洋法法庭
1、海洋法法庭的建立,不排除国际法院对海洋活动争端的管辖,争端当事国可以自愿选择将海洋争端交由何机构审理。
2、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诉讼当事人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2)管理局和作为勘探和开发海底矿物资源合同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和法人能作为海洋法诉讼当事人(而国际法院诉讼对人的管辖只能是国家),但须满足两个条件:
A、自然人和法人须用尽当地救济
B、自然人和法人的担保国或国籍国应邀参加司法程序
(3)规定将管辖权授予海洋法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的当事者
4、任意强制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只有争端各方都选择了法庭程序,法庭才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