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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公正看我国裁判文书改革
发布日期:2004-02-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台以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了较大的改观,在形式上更加条理、规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裁判文书的质量并无实质性进展。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很长时期以来,人们(特别是法官)似乎从来未把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司法公正“这个词联系起来,法官尽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却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的说理。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现代国人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以公开审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这一现象,已到了非引起重视并予以切实解决的时候了。(1)本文拟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结合审’判实践,就改革裁判文书的有关问题作一偿试性探讨。

  一、裁判文书必须体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本文指法院一一笔者注)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2)公正同法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不仅贯彻在每一个诉讼活动和环节之内,也体现在每一个法官所作出的每一项公正裁判之中,从一定程度上说,后者的意义必定远胜于目前而未真正实现的公开审判。(3)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公开,英国上议院休尼特大法官曾经说过:“公正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正必须是公开的,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这种公正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实体裁判的公正。包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的认定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作出裁决。二是裁判程序的公正。包括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之前必须进行冷静、详细、慎重和适当的评议,要对各方提出的论点和论据进行仔细的讨论和衡量,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充分注意到各方的观点和论据。并加以评判:据以制作裁判的事实必须经过合理而充分的证明,应明确其制作裁判的根据和理由,向各方及社会公众公开证明自己所作载判公正的合理性。三是裁判形象的公正,这实际上是由前二项派生出来的。所谓形象公正是指存在社会公众内心的对人民法院和法官评价的尺度,虽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实施,但影响法律权威性,反过来影响执法。(4)形象公正很重要,因为一个木公正的案件是可以纠正的,但在人民群众中形成不公正的形象则是很难扭转的。我们之所以强调裁判文书要体现司法公正,这是因为;

  从裁判文书性质看,裁判文书是诉讼各方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根据,其一经生效,对当事人来说就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不履行裁判的法律后果,但前提是裁判文书的内容必须体现司法公正,即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必须有理有据,最大限度地再现当事人权科和义务韵本来面貌。如果一份裁判文书即使载判结果是公正的,但没有说明理由,也会因为这种结果的得出不明就里而其公正性使人怀疑。(5)这样的裁判文书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6)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主义国家里,裁判文书说理公开,不仅是法官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此外,裁判文书除了约束当事人,打击犯罪,保证法律具体实施的作用外,还肩负着法律宣传教育的作用。现代社会科技革命日新月异,立法不断,人们无暇顾及每部法律规定,相反,却关注于身边的每份裁决,极欲知晓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如果不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裁判文书宣传法律、弘扬法治的目的就很难达到。

  从法院审判权的来源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也是人民群众赋予的。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民负责。这里的公开不仅包括案由公开、审判公开,也包括裁判文书中的定案证据、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的公开等。英国大法官LordActon曾言:“秘密使人腐化,在司法亦然,任何事务经不起讨论及公开的均非妥当”。

  从人民群众法律素质变化看,随着环境的更易,法制的演变,知识的更新,现代国人法制观及意识已非前人可比,即由事实(个案比照)积累而知晓法律变为由法理分析及法律规定而研习法律。现有裁判文书事实陈述、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三大块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民众的要求,这就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如果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无视这些变化而仍安于现状,久而久之,所谓之无价值判断之乏理性的法律判断使人不惑而厌恶,有可能演化为对“恶法”(公民视其为)之抵触与反抗。(8)

  从我国法律传统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演绎推论的方法决定了法官的判决及当事人的请求无法通过法律规范而只能籍由具体的判决中的理由来阐述。再者,我国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就某些疑难案件所作的批复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刊登的案例,亦不是将案例作为判例看待的。从今后发展趋势看,中国也不可能建立起类似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制度,这就否认了在审判实践中援引“先例”的效力,又由于市场经济变化的偶然性和随意性以及我国立法的滞后性,加之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就更需要借助法官的判决尤其是判决书中的判案理由来达到活的、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与死的、刻板固定的法条之间的沟通(9)。更重要的是,该法官可以以自己制作的判决加以自律。(10)

  二、细究我们的裁判文书,我们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1、不能反映庭审的全貌或全过程,不能体现审判公开的内容。

  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记录,表明着法官审判权的运用和诉讼各方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所以,其当然应当将导致法律后果的主要诉讼过程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交待。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几年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了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按理,这些关系裁判结果的内容应在裁判文书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反映,即应当将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等主要庭审过程都包括进去并描述清楚,阐发透彻。遗憾的是,这一内容在现有的裁判文书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我们在裁判文书中看到的只是控辩双方或诉讼双方的指控与陈述以及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部分,却很少看到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和裁判说理的—内容。另外,大多数裁判文书对证据的表述只引证据的种类、名称,却没有具体的内容,有的裁判文书甚至连证据都没有。例如,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只有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和主张,而无相应的证据材料,在“经本院查明”之后,即是“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证明,足以认定。”至于这些证据是谁提供的,是否经过质证,都无从得知。更有甚者,有的裁判文书既无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也无法官的认证,在“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叙述完后,直接进入“本院认为……”。由于裁判文书不能反映庭审的全过程,使得开庭程序成了法官与当事人的一场演练,审判公开的内容因为裁判文书的缺陷而大打折扣。

  2、缺乏对证据的必要分析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分析论证”。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却置此规定于不理,尽管在说理部分也有原告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等段落,但以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缺乏必要的阐述,尤其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而不采纳另一些证据的查证分析过程没有得到反映,使裁判文书成了法官的一言堂。这一现象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许多案件,开庭审理时辩护人说得头头是道,旁听者也认为辩得有理,但裁判文书上却几乎不采纳辩护方的证据,也不作任何说明,给人以开庭审理与裁决结果相脱节的印象。

  3、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现象突出

  我国的民诉法和刑诉法以及法院诉讼文书样式都强调裁判文书式都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但是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却只注重对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结果,忽视裁判文书的理由。即使讲理,也是大话套话和干巴巴空洞的说教,没有和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更谈不上作法理上的分析,逻辑不严密,辩服力不强。从司法实践看,我国法院审判的案件绝大多数质量是好的,上诉、申诉案件大多数是维持原判。 但是,为什么上诉、申诉案件却居高不下呢?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裁判文书讲理不透或根本就不讲理有关,裁判认定的依据都在结案报告中;当事人不知道,加上当前社会上存在不正之风,当事人、群众总怀疑法官办案不公,一旦败诉或听到某种传闻,就会立即上诉或者申诉。如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中一直长期申诉,理由犯罪后曾在亲友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复查后以原判对投案自首情节已作考虑为由告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并令其服判息诉。可原判决上白纸黑字间并无有关投案自首及从宽处罚的文字,致使该罪犯及其亲属继续申诉。最后,法院立案再审时发现,前关自首情节在原审法院的审查报告中已作过认定,但在裁判文书:中却只字未提。

  4、引用法律不缜密、不具体

  当前的裁判文书,在援引法律方面多存在笼而统之的倾向,上至宪法下至条例、规定,且不交代具体的法律条文(包括条、款、项、目)及其内容,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判决如下……。”有的甚,至不交代所依据的是哪一部法律,而是只写“依法律判决如下……”有些复杂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官?虽然做了这方面的工作,但却不在裁判文书中加以说明。很显然,这样的裁判文书即使裁判结果公正,当事人也很难心服,常常使胜诉一方觉得胜有侥幸,败诉一方觉得败得稀里糊涂,甚至产生法官“审判不公”的误解。

  5、审理报告制度加大了审判暗箱操作的成分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质量。

  当前法官的结案报告,其内容一方面与裁判文书重复,别一方面把本来应该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的内容却放在审理报告中,只是供庭长、院长、审安会备阅而当事人却看不见,这无形中就加大了暗箱操作的成分,有悖于审判公开的原则,案件审理报告弊多利少。

  由于当前法院裁判文书不能全面反映司法活动,说理不充分、透明度不高,不能充分表达司法公正。面对这种现状,我们认为,裁判文书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改革现行载判文书的意义

  如果我们的裁判文书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说理充分,判决合理公正,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意义:

  1、体现审判公开的内容和公开审判的原则。

  一方面,将原告的起诉、被告的应诉或不应诉、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及法官认证等主要诉讼过程得以体现,使人一目了然;另一方面,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的公开,本身就是公开审判原则的一个体现。因为法院审判公开,不仅是庭审过程的公开,也包括裁判认定事实的依据、裁判说理、适用法律及裁判结果的公开。这样的裁判文书可以大大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为少数法官徇私枉法设置了第一道屏障;

  2、有利于裁判公正和法官廉洁。

  裁判文书的理由能够自觉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消除了诉讼中走后门、托熟人的必要性,从而确立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审判实践表明,判案不说理,不仅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的行为。

  3、有利于造就高素质的法官,增加法官的人格魅力。

  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准确地认定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通过注重裁判文书的说理,一方面可以锻炼法官的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加责任感和进取心,提高竞争意识,促使法官学术上虚心学习不断进取;另一方面可以将法官个人的学识、观点、思维以及正义、公平、理性、敬业等价值跃然纸上。法官这种独特办案风格和博大的人格魅力将为法律工作者及公民所敬仰,为社会所肯定和提倡。同时也可以改变长期以来法官在群众中的形象,增加裁判文书的权威性。

  4、有利于息事宁人,减少诉讼成本,也便于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法官裁判有理有据、合理公正,使败诉方觉得败得心服口服,胜诉方觉得胜得明明白白,这样不仅有利于息诉宁人,减少诉讼成本,也便于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对裁判的监督。

  四、改革现行裁判文书的基本思路:

  1、对庭审的主要过程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交待,包括起诉、是否应诉、反诉、撤诉、当事人举证、质证等细节。

  在归纳叙述控辩双方或诉讼取方陈述事实,与主张时,要注意叙明被告的辩解或辩护意见,克服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特别是刑事判决书)时只注重指控,而不注意被告的辩解这一倾向。

  2、对证据的来信与否应有一个合理的说明。

  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依靠证据来证明的。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是假的,但不管是真是假,都需要法官进行查证和分析、去伪存真(尤其对控辩及诉讼各方有异议事实部分的证据)后被认定的材料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特别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事人伪造证据的手段越来越高明,这就更需要着力对证据进行分析与论证,因而审查证据构成了审理的基础,对案件的判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描述,(15)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与不可的理由作出说明,并进而阐述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后认定的事实,从而使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在裁制文书中得到体现。司法实践,多数裁判文书仅列举了一些证据的名称,诸如“上列事实有……证据为证”,采信证据的合理性与采信的理由全部被省略了,显得枯燥无味,干涩生硬,没有说服力,3、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裁判的理由是法院裁制文书的灵魂,是把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媒体,理由部分阐述充分、合情、合理、合法、才具有说服力,最后的结论才能站得住脚。因此,要改变以往裁判文书讲理不透彻或根本不讲理的状况。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增加法理分析的内容。司法实践中,因出现法条竟合乃至冲突,司法解释前后不一等情形,制决如无法理分析,就会阐述不清,哪怕判断得很公正,由于人们很难十知晓法官如此这般判断,也很难服人。裁判文书中法理分析的内容主要体现在:①对件事实的法律认定。运用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不等于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被定位某种法律事实,实际确规定上已经属于法律适用的过程了。因此,在裁判文书中必须用法理阐明作出法律认定的理由②法律。每一法律条文皆有一定法理基础,但比较概括,非经阐明,很难将不确规定概念具体化。法官韵任务就是利用自己的学识,通过自己伪劳动,挖掘出每一法条中所蕴含的法理,使其活现于判决中,明确规定理于当事人间,令其讨回满意“说法”心服口服于判决并自动履行之。⑧补充法律联漏洞。所谓法律漏洞,指现行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16)法律的人为制定及事物发展变化的特性决定了法律漏洞存在的客观性,遇到这种情况,在无司法解释和习惯可循时,必须依法理予以补充。如关于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婚姻法未作规定,依法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反证,所生子女即使是奸生子女,在法律上亦为婚生子女。据此,某法院于1996年7月19日依法理判决人工授精子女为婚生女子。(17)审判实践中,类似案件很多,而当前的裁判文书中却几乎没有法理的内容,使当事人只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④行使司法裁量权的需要。法律规定法官享有一定的司法裁量权,并不是说法官在裁量权范围内可以为所欲为,法官在行使司法裁量权即作出具体判决时,也必须从法理上说明其合理性,因为在裁量权范围内处置虽然合法,但不一定合理,而司法公正,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现有的裁判文书往往只是简单地宣告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其实这只能表明判决合法性的一面,不能体现公正。

  第二,在说理过程中,要针对控辩或诉讼双方的意见,依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结合相关的法律,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把法律和政策的适用讲清讲透。说明当事人哪些有理应于支持,哪些无理不予支持,使当事人明白胜在何处,败在哪里。

  第三,正确引用法律。引用法律条文,应当注意准确、具体、防止片面性,且要列出条文内容。首先,处理好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凡是特别法有具体规定的,无需要援引普通法。其次,要处理好一法中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的关系,凡是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援引具体规定,无需援引基本原则中的规定;再次,援引法律条款应当按照条、款、项、目的的顺序。法律条文中有两款相互补充的,不能只引其中的一款而排斥另一款。另外,如所引法条中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应先引程序法,再孙实体法。

  4、废除审理报告制度。

  审理报告是为顺应案件审批制度而设立的。它的存在,直接影响了裁判文书的质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合议庭权责的进一步落实,“审者判,判者审”已是大势所趋,案件审批制度必须取消。对原在审理报告中阐明的问题可容纳到裁判文书中。对在裁判文书中确实无法表达而在案卷中又必须说明的,可以采用制作《关于XXX案的补充说明》的办法,并装入卷中。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效率。另外,对新型疑难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可试行在判决的附页中,公开持歧议少数审判员的意见,将败诉一方观点的合理部分公之于众,提高审判决策的透明度,以便民主监督,让专家和公众评议,也便于哦国法学研究;教育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专题讨论和完善有关立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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