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创新
发布日期:2004-10-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提要:讨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创新的问题,必须对裁判文书所体现出的核心价值予以界定。一方面,对建国以来裁判文书内容变化过程有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另一方面,需要理性的剖析现行文书内容;最后,必须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引导下深化裁判文书创新。
司法的理念是支配司法运作的一套哲学、价值或者基本的观念。(1)肖扬院长提出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裁判文书所能展示的核心理念是“透明与公正”。历经积淀五千年传统文化熏陶的国人是厌讼、耻讼的,除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众对司法理念的认识局限于道听途说,甚至以负面传闻居多,如何将现代司法理念根植于民心,是当前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裁判文书的创新是弘扬和宣传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途径,也是消除公众误解的有效方法。
一、裁判文书的变迁
所谓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法学研究者受档案查阅办法所限,无法阅读早期的裁判文书;法官因工作所忙,没有时间研读早期的裁判文书,再者五、六十年代的裁判文书用现代司法理念审视,难免有失偏颇,终被遗忘在库房里。现择部分裁判文书内容(3),欲探寻其发展的印记。
建国伊始,我国行使审判权的不是人民法院,而是人民政府。以一九五O年的刑事判决书(竖式,由右到左)为例:首部,某某人民政府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政府公安局;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成份;右刻被告人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封建会门组织道会企图暴动一案经本府审理终结判决如左;主文;被告人以反革命为目的,利用封建会门组织道会企图暴动判处死刑;事实及理由;阐述被告人身份及犯罪行为,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八条判决如主文;县长某某;年月日;某某县人民政府之印(木制方形)。
一九五一年,判决书开始告之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和上诉期及向某某省某某分院提起上诉。
一九五二年,审理的取消婚约一案中,判决事实及理由为:本府根据新婚姻法的精神,“婚约”系封建社会里婚姻制度约束婚姻的一种契约,在新社会要废除的,对于男方不愿解除婚约追索封建的婚礼为籍口是无理的,而女方又确系贫困无法偿还,特判决不退。
一九五五年,控诉机关中有第二区公所,案由,以恶霸行为侮辱妇女挑拨离间致死人命,依照宪法精神判处该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合议庭仅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各一人。
一九五七年,裁判文书改为横式排版,正文表述为,本院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日由审判员某某和陪审员某某组成审判庭,书记员某某担任记录,在检察员某某的参加下,公开审理某某盗窃粮食一案,查受审人姓名、性别、年龄、成分等。本案业经本院审理完结,现查明内容。
一九六七年,民事调解书的首部新添最高指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在一起未婚先育的抚养纠纷案中表述,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的精神现调解如下:由黄某某抚养其小孩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每年折合款40元,直至女十八岁为止,若小孩生母与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女方再行结婚后,新夫如愿意负担原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则子女的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的精神执行。希公社、大队、生产队监督执行。
一九七O年,审判权由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刑事裁判文书首部增加标语性内容如下:最高指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并用图边隔开,接着是首部,全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刑事判决书。取消公诉机关,直接表达成:情节严重打手犯(罪名)周某某、性别、年龄。周犯一贯贪图享受,好逸恶劳,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为坏家伙撑腰,镇压革命群众,长一小撮阶级敌人威风,灭广大革命群众志气…。本组为维护革命新秩序,全面落实我们伟大领袖毛主席亲自批示的“照办”的“七。三”、“七。二四”布告,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七日内上诉于某某地区公安机关军管会,军事管制小组的印章,年月日。
一九七三年七月取消军管小组恢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裁判文书又回到原来的轨迹,只是尾部的审判员,书记员没有罗列出来,仅盖有人民法院的印章和年月日,如盗窃集团主犯邬某某出身反动家庭,敌视我社会主义制度,破坏集体经济,从一九六八年以来纠集五人大肆进行盗窃粮食,总数达9920余斤。该犯还犯有攻击无产阶级等罪行。情节严重,影响很坏,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巩固,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依法决定给邬某某戴上坏分子帽子,判处管制三年。
二OO二年,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首次使用法官后语:本案被告人系从小被养父母收养,养母去世后因与养父产生矛盾解除收养关系进入社会自谋生活,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希望被告人受到法律惩罚后能悔过自新,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和家人给予他更多的关爱,让被告人在惩罚和爱的希望中重新做人。情理交融, 被告人听完宣判表示真诚悔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内容,审判权的行使先是政府,后有军事管制小组,最后才回归法院;公诉机关除了检察院还有区公所;罪名十六字之多,刑罚中有戴上坏分子帽子;法律可援引宪法精神和领袖指示;文头有最高指示。且很长时间里的民事案件以离婚纠纷为主,文书的语言中充斥着大量口语。如此种种与我国的历史发展有着深刻的联系,改革开放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主流政策,法院自然沦为专政的工具,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有在“文革”初期就提出“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使许多的司法工作人员遭受迫害,司法系统也是半瘫痪的状态。法官军警式的服饰也可反映出以打击阶级敌人,严惩犯罪的执法指导思想观念来。所以那时的社会环境根本不需要法律推理,也不允许法官进行说理,既然是专政,那就是有理。离婚案件多与我国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观影响有关,且裁判者是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说理,让当事人心服作为一种理念的。至于希公社、大队、生产队监督执行的方式更是国人,找组织解决问题的传统。裁判文书的模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过一系列的演绎变化而来,每一次细微的变化都与当时的社会生活背景息息相关,所以必须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进行研究,理性的思考裁判文书创新问题,不能盲目照搬域外先进经验,忽略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族传统文化心理。
二、裁判文书内容浅析
我国裁判文书创新改革多集中在民事审判领域中,再者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虽有差异,但无本质区别,故而以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实践中,一份完整的裁判文书由首部、当事人情况、案件的由来、诉称辩称内容、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裁判结果、诉讼费用及上诉法院、尾部构成。
首部即作出裁判的法院名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写明,若双方当事人均在受诉法院的辖区内,只需要冠以某某县人民法院即可,但属于某某市某某区的基层法院不能简化为某某区法院;有外省市当事人或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财产在外省市的应当冠以某某省。这与我国海事法院的冠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海事法院同理,因为海事法院不是依行政区域设置有关。
当事人情况,一般要求将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查清,特别是当居民身份证与常住地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查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除将全称及法人或负责人查实外;办公地点和法人住址也应查清,不能简单的写为该单位宿舍,具体到门牌号;亦应当核准被告人及第三人的身份,住址。
案件的由来,应当写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是否出庭,是当事人本人还是委托代理人,还有关于案件审理由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延期审理的原因及批准的院长或上级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法定事由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理由也应当一并写清楚。
诉称辩称部分的书写误区在于照抄起诉状和答辩状的内容,应当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内容变成法律术语并高度概括。答辩内容不仅指书面提交的,也包括庭审时提交或口头答辩,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亦包括其中。不能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争议什么问题?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需要一一阐释清楚。
经审理查明部分是法院通过开庭查明的法律事实,不应是将开庭情况简单的排列。案件基本事实既要写明有异议的部分,又要写明无异议的事实,有异议的须辅以证据说明。查明部分应当是对诉称和辩称部分积极回应,不能简单的归纳为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在卷佐证,佐证什么不清楚。需要把事实与证据相结合地叙述。另外,若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理应做相关的文字技术处理,避免因裁判文书的瑕疵给当事人带来损害。
本院认为是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也是展示法官法律推理的内容。“几乎在每个国家,法律推理都似乎深不可测、神秘莫测、而且极其复杂。”(4)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系判决书的灵魂,是充分展示法官思路,依据法律规定和精神,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证据规则阐述论证的‘平台’“。(5) ”一个公平公正符合真理性的判决应当来自于审慎的法律推理,因为法律推理能为案件审理提供严密的逻辑分析和准确的法律解释,它保证了判决的必然性和整体性,因为这样的判决将会是一个满意的判决。“(6)建国以来我国的裁判文书中法律推理一直显得薄弱,简单的认定不成立抑或不予支持,没有相应的推理说明。这些内容都深藏在法官的心里,其他人不得而知,使裁判文书内容带有强迫性,这恐怕是我国法院内部掌握的标准:通俗易懂、简单明了,不无关系,再者在本院认为中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也一并裁决,让当事人困惑,提出的主张没有说清楚,没提出的却给判了。法律援引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差异表现在,同一审判庭,甚至同一审判员在不同时间里对相同的案件作出裁判时,援引法律却不同(在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这同样会导致裁判结果不同。一审判决没有援引法律条文,二审改判仅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7)亦有没有援引具体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8)也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9)众所周知,民法是实体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律存在漏洞再所难免,如果是五、六十年代,由于那时的法律不健全,法学研究开展的不够是无可非议的,而今法律逐步完善,法学研究成果斐然,仍如此,我们不得不对此进行审慎的思考。王利明教授认为:”在现代社会,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接受对民事、经济案件的裁判,也不得以法律规定不明而拒绝援引法律规定。“(10)最高法院的吴庆宝法官也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最常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在具体法律依据不够确切的情况下,可引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11)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引方面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使得裁判不统一的情形时有发生。”‘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所决定的,法律适用同一性特别强调,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因管辖法院或裁判者的不同而呈现出明显差异性,即判决应具有同一性。“(12)”这就是说,通过裁判结果的相同性,人们能够对遵循某项法律规则则会产生何种结果,不遵循某项法律规定会产生何种结果产生合理的预期,使人们自觉遵循法律“(13)本院认为部分必须加强必要的说理,”为此,需要法官在判决书中正确援引法律条文,并对这些条文的含义尤其是对处理的案件的可适用性,应当作详细的解释说明“,(14)在法律援引上也要谋求同类型案件的法律援引及裁判结果相同。最高法院在1986年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指出:”最高法院提出的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以及批复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也不宜直接引用。“在具体操作中最高法院自己就已经突破这一规定,如在李建贵故意伤害一案的核准中。(15)有鉴于此,可援引的法律范围不仅仅是全国人大及省、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裁判结果是应当事人之诉请与辩解依椐法律作出的应答,法官必须恪守不诉不理的原则,同时又要适时行使阐明权引导当事人诉讼。至于将本院认为改成审判员某某、某某认为,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的做法,初衷出发点是好的,但值得商榷。当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在不可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如何表述?依此做法也要公开,那样会使裁判文书的内容陷入尴尬,所以不宜公开少数意见。
裁判结果是法院针对当事人纠纷作出的裁决,是对诉辩主张肯定与否定结论意见。受制于本院认为部分所确认的事实和援引的法律依据,实践中,裁判结果与援引的法律条文、本院认为部分脱节的现象屡见不鲜。
诉讼费用负担部分。目前参照执行的标准是最高法院在1989年制定的,明显与现在的经济水平不相称,但在新的收费办法未出台前不宜提高标准。
由上述八个部分及尾部构筑成的裁判文书是一个有机整体,层层递进,缺一不可。有当事人情况才会有案件由来,进而就会有诉称辩称内容,才能引出经审理查明,才会导出本院认为部分,最后才可以得出判决结果。
三、深化裁判文书创新的设想
裁判文书在形式上的改革与创新日臻完善,或添法官后语、或将法律条文后附、或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等,虽然在法律依据上略显不足,但这些创举并没有牺牲当事人的任何诉讼权利。值得思考的是:离“公众期待法律保证判决的中立、审判案件的法官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无利害关系、在审判中没有偏见行为、再审由其他的审判组织进行、要求存在判决理由及判决应该具备可接受性”(16)的要求还有差距,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公正与透明”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裁判文书所表现的公正就是充分进行说理论证,以理服人;透明就是公开文书内容。因此,深化裁判文书创新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让所有人都能够看懂法律文书所体现的裁判意思,理解为什么这样判,而不能那样判。”(17)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底蕴,通过提高自身素质的办法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要求法官(主审)把作出的每一份文书都必须及时递交政治处备案建档,作为法官级别、职务晋升的重要考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援引法律缺乏相应的约束,不定期的邀请学者、专家评判裁判文书的优劣,并将十名前列和末位的主审法官姓名、文书原文及专家意见在全院公开,一并抄送上级法院、人大等相关单位,以此激励法官重视文书的撰写。
其次,利用网络的快捷性,实现全国法院联网,将所有裁判文书上载。解决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间,同级法院间的裁判信息不灵,没有适当的沟通与交流,相同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在美国,法官工作之余大多待在自己的图书馆内翻阅(现在是微机网络上)来自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18)开发研制一套按案由、年代、分类形成的目录索引,能编写裁判新闻或消息的软件系统,开始时,先将具有代表性的裁判文书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公布在网上,逐步实现全部公布,供法官或网民浏览,只要双击该信息就可以阅读原文。使得在案情相似有裁判结果时,尽可能参考上级法院或其他法院的裁判,保持一致及一贯性,同时,网民也可以根据裁判信息内容预测未来的诉讼结果。正如澳大利亚联邦大法官凯瑟琳。布兰森所言:“书写判决书的一个目的在于服务社会,而另一个目的在于对法官加以约束-对其逻辑和品格的约束。”(19)
最后,向全社会开放裁判文书(根据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的规定),疏通普通公众接触裁判文书的渠道,以解简单的案件经社会传闻就变的复杂,使法院工作被动的情况。此法虽与网上公开有相似之处,我国网民数量也不少,但受制经济条件及网络的虚拟性,两种方法各有长短,惟有优势互补。允许非诉讼当事人查阅,不是查阅诉讼档案卷宗材料,而是将裁判文书以主审法官为集合装订成册供公众阅读。公民只要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后,就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不进行人身攻击和侵害名誉的前提下,亦可评论裁判结果。王利明教授对此有形象的描述:“在我们看来,一份判决书,实际上就是法官向社会呈现的考试答卷。”(20)把裁判结果置于阳光下,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将现代司法理念根植于民心。
注释:
1、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页。
2、潘庆云著:《裁判文书应当是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1月14日,第B3版。
3、裁判文书的内容来源于本院综合档案室。
4、凯斯。R.孙斯坦著:《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序’第1页。
5、蔡小雪著:《行政判决书的说理》,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29日,第B3版。
6、刘羽著:《法律推理与司法裁判》,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13日,第B3版。
7、参阅《最高法院公报》,2004年第1期,第35页,第37页。
8、参阅《最高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第32页。
9、参阅《最高法院公报》,2004年第2期,第39页。
10、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11、吴庆宝著:《商事审判热点难点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12、舒瑶芝著:《判决同一的构成要件》,发表于《法律适用》杂志,2002年第7期,第37页。
13、王利明著:《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代序’第19页。
14、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15、参阅《最高法院公报》,2000年第6期,第205页。
16、井涛著:《法律适用的和谐与归一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17、同注11,第99页。
18、王洪坚著:《琢就体现技术理性的司法语言-从法官释法角度看裁判文书改革》,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1月3日,第B3版。
19、凯瑟琳。布兰森著:《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8日,第B3版。
20、同注13,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