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2: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间在权属发生争议后,各方在自愿互访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了协议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协议,他方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提请政府处理。
(2)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其中人民政府的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调停,促使争议各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人民政府则依法进行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须加盖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专用章。处理决定书,一般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争议事实和双方的要求;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的期限。
(3)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这里需注意两点:
一是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在本条所规定的法定时间即30日内进行,如果超过本条所规定的时间,该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执行,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工作行政行为在法定时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二是在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已经明确的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等土地纠纷调解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不以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依据《民事诉讼法》以争议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需要先由有关人民政府确认的,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