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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形式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12-01    作者:程才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0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实现形式:一是村集体所有。这里的村一般是指行政村而非自然村,因自然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难于履行集体所有土著人的经营管理等所有权权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具体由具有自治权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二是分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种类型土地所有权,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现实中有的称经济合作社)具体行使;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里的乡(镇)所有具体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后,不以村集体为核算单位,而仍然以乡(镇)为核算单位的;其二是乡(镇)集体自己所有的土地的。以上两种情形下的土地,都是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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