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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15:如何认定村民资格?
发布日期:2010-12-01    作者:程才律师
村民资格的认定与利益的得失直接相关。在《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然规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转让权、收益权等权益,但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组成,即“谁是谁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等重要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认定是否获得村民资格是一般采取以户籍审查为原则,以长期生活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为例外,认定是否丧失村民资格主要看该村民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是否享受到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
在外村组长期从事工商业的村民,不得以该村民因长期不在本村组生活而否认其具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
外嫁女在出嫁的同时带走户籍的,应认定为从嫁出之日起不再具有原村组集体成员资格,如其在嫁出后并未及时带走户籍,但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亦未享受到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的,应认定具有村民资格。
入赘的女婿、收养落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当然取得村民资格,当他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没有享受到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时,才具有村民资格。
对于因升学原因户口迁出的大中专生,在校期间至就业前,应具有原户籍所在地村组的成员资格。
对于因参军原因户口迁出的,在役期间一般应认定为其具有集体成员资格,但已转志愿兵或者转业获得基本社会福利保障的,从转志愿兵或者取得基本社会福利保障之日起丧失村民资格。
对于超生的子女是否具有村民资格问题,实践中是在未交足社会扶养费前,户籍机关一般不办理落户手续,所以在未办理落户手续前不具有村民资格,但该超生子女拥有依法取得的户籍时,应认定取得村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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