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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批准进行建设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一切建设项目;经批准,拟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红线内进行改变原用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 目;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在地区行政区域进行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临时性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
  (2)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文件、图纸、资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局面申请报告;地区(自治区)有关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非地区属单位(包括部队及中央部委、自治区属单位)应同时提供上级计划部门 的批准文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工业项目需有“环境质量影响报告书”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批 文;涉及环保、民防、消防、交通、市政工程管线、航空净空、邮电通讯、文化、宗教、绿化等项目,须有各有关部门的局面批准材料;“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 件(一般项目可以省略);提供建设地段现状有效地图三份(图纸比例:大、中型建设项目为1:5000,一般建设项目为1:1000)。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申办人须持建设单位委托书及与个人相符合的身份证明,提交上述文件、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领取“建设用地设计文件”;经项目总平方案审查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到该科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发给建设项目总平方案设计审查通知书,作为建设设计的依据。
  (4)注意的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有效期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件;临时建设用地,得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经批准更改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指不改变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须到规划部门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用地范围调整,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的,须向规划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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