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大陆法系知识点速记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法制史部分的大陆法系一节,以法、德、日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主要讲解对象,考生需要掌握如下的知识点:
(一)法国
1、 法国在拿破仑时代形成“六法体系”:宪、民、商、刑、民诉、刑诉。
2、 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次明确而具体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基本原则;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3、 1791年宪法:法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君主立宪;三权分立;积极公民、消极公民。
4、 1875年宪法:实施时间最长;资产阶级共和制;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参事院是咨议机关和最高行政法院。
5、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四大基本原则;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二)德国
1、封建时代的法律: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最基本的特征;《萨克森法典》是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1532年《加洛林纳法典》是刑法典。
2、 德国是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
3、1896年《德国民法典》: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限制所有权绝对、限制契约自由、承认无过错责任);第一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逻辑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4、1877年《德国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
(三)日本
1、1889年“明治宪法”:钦定宪法。
2、1946年“和平宪法”:天皇成为象征;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放弃战争权,仅保留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