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资料:简易程序判决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资料:简易程序判决
开庭与宣判
(1)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18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开庭次数:(2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3)宣判方式(27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需要定期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
裁判文书的制作
3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