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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简易程序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0-03-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讲解】(一)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4、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二)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一次公告就需要60天,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三)根据《意见》第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下面是《简易程序规定》的几个重要法条:

  《简易程序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简易程序规定》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简易程序规定》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讲解】简易程序规定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对送达的规定。因为这是新的内容,需要大家注意。

  《简易程序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

  (1)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人笔录。

  注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讲解】(一)简易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先行调解,也就是说这时调解是必经程序。这类案件中强调调解,是为了维特良好的重要关系,或者属于小额案件,为了提高效率。具体有: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二)在简易程序中,调解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比较特殊,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这时还是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简易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讲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只能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对于其他的内容如双方当事人、判决主文、审判人员等等不得简化省略;

  2、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去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讲解】简易程序的审限是很特殊的,不得延长。如果不能在审限内审结,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根据《意见》第173条,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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