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精读笔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精读笔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简易规定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规定第1条: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