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精读笔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精读笔记: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简易规定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规定第1条: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