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民诉精读笔记:审判监督程序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民诉法177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第30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概念 | 审理法院 | 适用程序 | 文书效力 | 当事人权利 |
重 审 | 原一审法院 | 一审普通程序 | 未生效 | 可以上诉 |
提 审 |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 |
二审程序 | 生效 | 不得上诉 |
再 自行再审 审 指令再审 |
生效文书作出法院 | 一审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案件:二审程序 |
未生效 生效 |
可以上诉 不得上诉 |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53条、若干意见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5条
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和第2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