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程序倒流适用情形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第2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不是作出不起诉处理,而是退回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此即为“程序倒流”。
“程序倒流”适用于两种情形:
1、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此,可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违法犯罪案件根本没有发生,例如被害人失踪数日后又突然回家(杀人案件没有发生),被害人报称被盗后又在家里找到失物(盗窃案件没有发生);二是属于排除行为违法性的情形,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这些情形,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例如,犯罪嫌疑人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甲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对上述情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即犯罪事实确已发生,但另有其他人作案。例如,某地发生一起杀人案,警方经过侦查认为是张三所为,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张三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不是他所为,属于警方侦查错误。由于犯罪事实确实存在,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时,不仅要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还应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