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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诉法考查重点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重者恒重是刑诉法司法考试命题的一个特点。重要考点的梳理和强化复习对于刑诉法在短期内取得好的效果非常重要,为此,以下为大家总结了历年来刑诉法的一些常考点。需要指出的是以下考点不能囊括刑诉法的全部考查内容,因此在复习以下内容的同时,大家还应当将刑诉法的每个章节认真细致的去看,全面复习。

  1、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概述部分:刑诉法第15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单位犯罪中的诉讼情况;

  3、管辖:立案管辖(检察院与法院自诉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4、回避:回避的决定;

  5、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以及律师辩护人与其它辩护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区别;

  6、刑事强制措施:都很重要,尤其是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

  7、刑事证据:都很重要,尤其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程序

  8、立案:立案监督

  9、侦查: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以及各个具体侦查行为;

  10、起诉:三类不起诉制度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11、一审:全部要看,其中简易程序必考;

  12、二审:上诉不加刑制度,二审中的一些程序;

  13、死刑复核:对于死刑案件主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2月28日公布),对于死缓主要记住一条:高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然后再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而不能够直接在死缓复核时候直接改判加重刑罚,也不能发回重审。

  1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以及理由;重新审判的程序(206)和审限(207)。

  15、执行:死刑的执行、减刑和假释、监外执行;对于死刑要着重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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