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之免证事实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免证事实是相对于待证事实而言。待证事实即证明对象,免证事实则是免除控辩双方举证,而由法院直接确认的事实。免证和利用证据来证明案情有所不同,并不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提出,一般可由法官依职权直接作出。法官直接予以确认的依据是经验常识或逻辑推理。确定一定范围的免证事实,有利于司法人员高效地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一般不至于发生差错,因而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接受。
对免证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目前,仅有《高检规则》第344条作了规定。在理解《高检规则》第344条之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又称“公众周知之事实”,是指具有一般知识的人都知道的事实。包括一般人都知道的常识性事实,例如北京是我国的首都,国内着名的山川各在何处,法定的度量衡标准等;还包括一些自然规律和科学定理,例如太阳东升西落,潮汐降落,水往低处流,雨过地皮湿等。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所谓“预决的事实”,对法院以后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起预先决定的作用,无需证明。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未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事实,如果已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者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正在审理,则原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不再有预决效力。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法官理应知法”,因此对于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一般不需要证明。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注意,这里作为免证事实的无争议事项,仅限于程序性事实,并不包括实体性事实。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而,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作出了有罪供述,也不能免除控诉方对其有罪指控的证明责任。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另一事实存在的假定,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基础事实得到证明,推定事实便可以直接确认。因此,根据已知事实而推出的另一事实,司法机关可以直接确认,不必作为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的推定,主要涉及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