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备考建议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分则部分的在司法考试刑法复习中一向是个难点。大家都抱怨罪名太多,考得太细,难以记住。
法律教育网在总结七年司法考试专业辅导成功经验基础上,认为对刑法分则的复习首先要把握分则的结构和体系,分清楚各大章,章下再分节或组。一节就是一组互有关系的罪名。在节内比较记忆是非常重要的。把一组、一节的罪名进行比较记忆,既可以减少记忆的压力,又可以记得比较清楚。
实际上,除了个别罪名是要横跨各个章节比较记忆的以外(如第五章第272条的挪用资金罪与第八章第384条的挪用公款罪),绝大部分罪名只需要在本组、本节分类记忆即可。
一、要注意201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这些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司法解释也都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重点,要特别注意辅导老师或《“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南》中专门讲到的内容。
二、刑法分则部分最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以下简称《确定罪名的规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确定的非常具体,除了少量需要详细、深入掌握的犯罪以外,对大部分的犯罪只要掌握其罪名,就可以把握其基本特征。还要注意《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和《补充规定(二)》。定罪时不得适用章罪名和节罪名。
三、要注意一些分则与总则竞合时,不适用总则的情况:
1.分则有特别规定的帮助、教唆另行定罪,不适用共犯规定的:例如协助组织卖淫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2.必要共犯,不适用总则的规定:例如刑法第103条: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适用不同的法定刑,而不是按共同犯罪依照同一法定刑处理。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4.行贿、介绍贿赂、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不适用总则中自首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