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5)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章渎职罪(分则第九章)
渎职罪的主体范围: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重点罪名
⒈滥用职权罪;
⒉玩忽职守罪;
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处理渎职案的地位:最高检“渎职侵权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符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构成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⒊徇私枉法罪:(1)身份犯:司法工作人员;(2)行为:A枉法追诉;B枉法追诉;C枉法裁判。
⒋(司法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
⒌(司法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⒍(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普通罪名
⑴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
⑶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⑷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⑸ 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共犯的区别;
⑹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
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立案标准:
①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②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③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④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