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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阮齐林刑法分则复习指导(3)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章侵犯财产罪(分则第五章)

  第一节重点罪名

  一、盗窃罪的认定:

  (1)盗窃行为扩张理解:未经占有者同意(许可),非法(和平)取得他人占有财物的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保护财物占有的基本型(兜底条款),盗窃行为类型

  ①第265条盗用他人通信线路、码号的;

  ②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的;

  ③将电信卡非法冲值后使用的。

  (⑵)盗窃罪对象:他人财物;但本人所有在他人合法占用下的财物视同“他人财物”。

  ①盗窃本人所有在他人占用之下财物,不排除盗窃;

  ②他人不法占有的赃物、违禁品。

  ③盗窃本人所有他人非法占用下的财物,排除盗窃罪。

  ⑶非法占有,“占有”的理解:对于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剥夺被害人占有即可,不问是否为盗窃者本人占有。其他情形的非法占有如诈骗、职务侵占等依此类推。

  ⑷司法解释:A多次盗窃;B接近数额较大可定罪的情形、达到数额较大可不定罪的情形;C第12条的认定问题;

  二、诈骗罪的认定:

  ⑴要点:欺骗他人并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基于被害人的意思转移占有)。非法取得财物“交付”,并非直接非法取得财物,而是通过(骗取)他人交付而取得财物(财物占有发生终局性的转移)。欺骗没有交付意思能力的孩童、精神病人交付的,是盗窃。被告人通过欺骗使被害人将财物放置(处于)于被告人可自由支配的地方,也可认为是交付。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转移占有的,是窃取。

  ⑵被害人“交付”的有意识性:被害人有意识交由行为人(骗子)占有、支配(意识到财物占有发生转移);被害人对交付内容通常也是有意识的(有认知)。特殊情况:A不限于被害人“本人”交付,被害一方交付即可,故诉讼一类的“三角欺诈”也成立诈骗;B“交付”未必是直接的财物转移,也可是减免债务,故骗取减免债务,可成立诈骗,如批复:伪造、租用军队车辆牌号片面养路费、通行费等规费的,成立诈骗。

  1、与使用欺诈手段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是否骗取“交付”。

  2、与具体诈骗罪的区别,法条竞合;本法另有规定之特殊诈骗罪12个

  (1)集资诈骗罪(立案标准: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非法集资的数额应按案发时未归还的数额计算);(2)贷款诈骗罪(在1万元以上);(3)票据诈骗罪(个人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4)信用卡诈骗罪(5000以上);(5)保险诈骗罪(1万以上,共犯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全部条文:保险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认定,诈骗贷款罪主体不含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可以合同诈骗论处。也可理解为,不排除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

  3、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区别:利用票据的金融功能:支付、结算、抵押。

  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

  事实上,实施刑法列举的票据诈骗等具体行为表现,本身就表明了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这七种情形都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为前提条件,既不能仅根据这七种情形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贪污与挪用公款区别:非法占有目的:

  ①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③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④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二、普通罪名:⑴金融凭证诈骗罪(前提:伪造、变造的凭证);⑵信用证诈骗罪

  4、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以伪造的身份证明片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罪:〔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①持有、运输伪造的或空白的信用卡;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③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④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3)伪造金融票证罪:A票据;B信用证;金融凭证;D信用卡

  5、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6、与经济犯罪中欺诈犯罪的区别;非法占有型诈骗与经营型诈骗;有无经营的形式、内容;

  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⒈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额犯。销售额5万元,查处额15万元,未遂)

  ⒉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⒊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伪劣商品罪与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的竞合关系

  单位犯罪伪劣产品罪,对单位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对责任人判刑罚,未必双罚。

  ⑴生产、销售劣药罪(结果犯:轻伤);⑵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⑶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危险犯);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结果犯)。

  7、间接正犯,欺骗第二人窃取第三人财物。

  三、侵占罪认定:与盗窃罪、诈骗罪区别,对象是否脱离占有之物?不侵犯“占有”,侵吞自己占有他人〔脱离占有〕之物,侵占,非法获取他人占有之物,盗窃、诈骗。如甲借乙汽车不还;假如借时没有欺骗,借后侵吞的,侵占;假如借时有欺骗故意和行为,“借”后不还的,诈骗。

  四、职务侵占罪含“窃取、骗取”行为,而侵占不含。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占单位财物,业务性。

  五、抢劫罪的认定:(1)与抢夺罪区别,暴力足以压制他人取财:“飞车抢夺”时,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驾车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②驾车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明知其驾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携带凶器抢夺;

  “徒步抢夺”可能因为背包带的牵挂或者被害人没有在意,而致被害人摔伤、甚至摔死的。

  (2)“转化”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①不需适用转化抢劫(269条)的情形:在使用暴力后才取财的;②不需适用携带凶器规定的情形:使用凶器的。

  (3)加重抢劫,8项规定;

  (4)结果加重犯→A抢劫中致人伤亡;B为了抢劫预谋杀人,杀人后当场取财的。→数罪:A抢劫后另生犯意灭口而杀伤被害人的;B原本为伤害·强奸等,临时起意取财的。

  (5)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区别。暴力劫持被害人仅向被害人本人强索财物的,属于抢劫。

  (6)非法占有目的

  六、抢夺罪的认定:对物施加暴力夺取。A与盗窃的区别,盗窃对物对人均是和平方式;B与抢劫的区别,抢劫暴力对人。抢夺暴力对物不对人。

  七、敲诈勒索罪与诈骗区别:1、以恶害威胁迫使他人(不情愿)交付的;欺骗他人使误解而情愿交付的。

  2、与绑架区别:没有绑架行为;

  3、与抢劫区别:不是当场取财或不是当场施暴。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1)与非法占有(不法所有)型犯罪的区别,目的不同。(2)毁损:使物丧失利用价值、利用可能,放走鱼儿鸟儿,灭失,也是毁损。(3)与公共安全的破坏罪(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破坏电力设备·爆炸·放火)的界限:不危害公共安全,众人·个人安全·众人财产·个人财产。

  非重点罪名

  挪用资金罪(个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特定款物: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非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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