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分则复习指导(第九章)
发布日期:201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重点罪名
⒈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别:阻碍军人执行军务
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公共安全破坏罪的区别,司法解释: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未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军事通信)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普通罪名
⑴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⑵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重点罪名
⒈间谍罪,第110条的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其任务→谍报任务
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与间谍罪关系;(2)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互联网上公然披露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发送至境外电子信箱的,本罪。
二、普通罪名
⒈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分裂国家·颠覆政府·武装暴乱及其煽动行为。
⒉叛逃罪:在岗时擅离岗位叛逃。
第三节军职罪
一、重点罪名
⒈战时自伤罪;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军人“涉密犯罪”
⑴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⑵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其特点是:①主体均为“现役军人”,②对象为“军事”秘密。
若非军人故意泄漏军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若军人故意泄漏国家秘密(非军事秘密)的,不成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可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普通罪名:⑴投降罪;⑵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其对象不包括枪支、弹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