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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夫人又折兵,法官维权悲且冤
发布日期:2010-07-29    作者:110网律师
        赔了夫人又折兵,法官维权悲且冤
 
               作者:麻增伟律师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冯缤,为维护妻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理妻子将违法辞退妻子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冯缤本人所在单位,告上法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十分敬佩冯缤“威武不能屈”的的反抗精神,也十分敬佩冯缤本人作为法官对法律所表现出来的信仰和坚守,冯缤身上所体现出的其作为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和坚守精神,无论对改变中国当前差强人意的司法环境,还是对“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都是极其值得肯定的。
但可悲的是,现实远比理想来的真实,冯缤这一冒了孝感中院大不韪的行为,在孝感中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下,判决结果与其预料相差甚远,上诉注定被孝感中院维持后,冯缤对法律原本的信仰和坚守仍未动摇,在法律程序内,又向湖北高院提起了申诉,但申诉的遥遥无期和其本人所承受的巨大压力,最终使冯缤本人不得不放弃其对法律“无知”的信仰和坚守。无奈走上了,大多数中国民众所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法律之外的维权道路,穿着“官服”上访。但冯缤的上访结果,并非像上访人群中的极个别人那样幸运,最终因为受到领导重视而问题得以解决。虽然冯缤的上访同样受到了领导重视,但“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冯缤并免职了。
冯缤代理妻子进行的维权道路可谓历经千山万水,翻越了重重阻隔,先是经过艰难而又备受煎熬的立案程序,然后又经过一审、二审、申诉、上访,我想冯缤在历经千难万险后,已经做好了“尽人事、听天命”的心里准备,虽然其对法律的一点点的信仰,仍促使其未停止追求公正的脚步。但结果却是,妻子照样被辞退,自己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被辞退了。冯缤“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维权结果,除了能给孝感中院或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起到“杀一儆百”,警示“维权法官们”采取不理性行动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作用之外,无疑也给中国法治增添了一缕悲壮的色彩,也更增强了中国公民法律无用论,权力高于法律的错误信仰。
就冯缤妻子案件本身而言,笔者也仅能从媒体的报道中,了解个大概,而对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院的裁判文书,因无相关的报道,也无从得知。但从已有新闻媒体的报道中,以及一审法院认可10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中。笔者认为,冯缤妻子确实“冤”,冯缤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更值得尊敬。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对此进一步予以了明确。
在冯缤妻子案中,一审法院对于10年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实际上就肯定了冯缤妻子具有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况且孝感中院在用工十年的时间内,居然未与冯缤妻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自200811日起,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孝感中院本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冯缤妻子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孝感中院却知法犯法,不是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相反却运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和手中的权力,通过辞退员工或改变用工主体的伎俩,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冯缤妻子未工作满十年,但自200821日起,满一年后,孝感中院仍未与冯缤妻子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孝感中院已与冯缤妻子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且冯缤妻子有权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一年期间内的双倍工资。
冯缤妻子一案中,孝感中院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是相当到位和准确的,但孝感中院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伎俩却是十分常见的,也是十分露骨的,冯缤妻子的“冤情”也是属实的。至于一审法院依据何种法律条文,既认定双方存在10年事实劳动关系,又未判决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笔者十分感兴趣,希望冯缤本人或审判法官,能把判决书发到网上,供大家从法律的角度学习和探讨,以便从中领略审判法官高超的裁判行为艺术。
最后,笔者想从安全的角度,奉劝冯缤法官一句,一方面,要注意上访的方式、方法和场合;另一方面,也要特别警惕湖北“信访专班人员”。否则,挨打事小,丢命事大啊,只有保全好自己,才能采取更有力的斗争方式。同时建议,冯缤法官不要再穿着法官制服,进行上访,毕竟法官制服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代表着人民法院的威信,穿着法官制服上访确实会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避免给公众造成法律无用的错觉,这对本就困难重重的中国法治建设并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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