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官遇袭事件频发。 有调查显示,这类极端案件并不是法官遇袭的常态,法官权利受到侵害的一些小事件却往往被人忽视。
这其中虽有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之因,但司法公信力日渐不足,也是当事人矛头所向。
避免法官遇袭事件,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同时,给想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条真正的救济渠道
法治周末记者 李亮
“法官遇袭”,成为6月初案件中搜索最热的字眼儿。
频发的法官遇袭事件并非偶然。被泼硫酸、被枪击、被拘禁……接二连三针对法官的行凶手段之下,关于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问题再次提上台面。
“公正、威严”的法官,在媒体中与“弱势群体”组合在了一起。
6月8日,广西梧州法官被泼硫酸并非法官遇袭的个案。不久之前,湖南、湖北两地也接连发生法官受到侵害的恶性事件。再往前追溯,法官遇袭的惨案时有发生。
回首来看,秉持法律天平、本应受人尊敬的法官频频成为受害者,这其中有法官群体的苦水、制度的缺漏以及公民司法素质的良莠不齐。
一周两案
6月8日突发的广西梧州事件颇具典型意义。这天9时,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院一众法官到一栋三层楼房前执行公务,这栋私人楼房位于梧州市新兴二路54号,属梧州市建筑个体户陈宏生夫妇所有。
自1996年起,陈宏生及其妻子廖凤娟作为多起案件的债务人被起诉至法院。在经过法院判决和调解处理的案件中,先后有6件被债权人申请执行,涉及款项达38万余元。
但涉案款项却迟迟未能执行,被执行人陈宏生夫妇对法院的执行行为颇为抵制。
对于此执行难案件,法院给予了足够的重视。8日8时30分,长洲区法院院长廖克东亲自带队,偕同法院干警及辖区公安民警共50多人,准备一举终结此“老赖”案件。
出乎所有人意料的是,这次声势浩大的强制迁出行动却以异常悲惨的结局收尾。
8时50分,执行人员到达陈宏生的楼房前,无奈大门紧闭,工作人员无法进入。
突然,廖凤娟出现在三楼的阳台上大骂法院工作人员,并且情绪激动,看上去甚至有跳楼的打算。
带队的廖克东和执行局局长吴志斌等人连忙进行劝说,就在这时,躲在二楼的陈宏生突然向楼下众人泼下了硫酸,两次的泼洒导致包括廖克东和吴志斌在内的6名法官都有不同程度的烧伤。
据之后的送医检查显示,廖克东烧伤面积达50%,吴志斌的烧伤面积为15%,两人均为Ⅲ度烧伤。虽然两名重伤者生命体征稳定,但仍需要在烧伤隔离病房隔离治疗。
6名法官遭遇的惨案在广西司法界引起震动。
广西梧州市法官遇袭事件的前一周,关于法官的悲剧还在湖南永州上演。
6月1日9时55分许,一名头戴鸭舌帽背黑色旅行袋的男子径直走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院的审判大楼。
在五楼水口山庭庭长赵户林办公室内,一阵枪响过后,两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被这名男子枪杀,另有三名法院工作人员受伤。随后,凶手饮弹自尽。
行凶者朱军46岁,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零陵区支行的守护押运队队长。
朱军行凶的真正动机尚未得到官方确认。
这起惨案造成的震动效果更甚于广西梧州事件。永州当地的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了侦破指挥部,检察机关反渎职部门也已介入此案的前期调查。
一周之间,连续突发的两起恶性法官遇袭的暴力事件,给法官群体蒙上了阴影。广州市一位法官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类似上述两起案件有些极端,这并不是法官遇袭的常态,法官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中,小事件却往往被人忽视。
根据广州市法官协会在2008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来,广州市中院共发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其中,有19起发生于执行阶段,约占68%;而伤害或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则可能发生在文书送达阶段、调解阶段等任何阶段。
案例显示,法官遇袭案件中,有的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有的进行人身谩骂和侮辱,有的则是以实施伤害行为或自杀行为对法官进行威胁。有的伤害行为直接针对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的伤害行为则在主观上针对对方当事人、客观上波及法官人身安全。
“有些事件并不会带来直接的暴力侵害后果,但是,诸如一些威胁、骚扰、恐吓行为对法官心理上的伤害也是很大的。”上述广州法官说。
如2005年,广州市中院曾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一方当事人多次到中院信访、打电话、寄书函给合议庭法官以及民庭的领导,言语偏激,声称如果败诉将出几条人命。“此事给经办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严重挫伤了办案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近期,也有法官被恐吓拘禁的事情出现。
前不久,湖北省云梦县一房地产商因欠债不还,被当地法院强制拍卖土地。该房产商为了阻止法院强制执行,在5月20日晚,将该案的执行法官诱至县城中的一个茶楼,对法官进行殴打。随后,该法官还被挟持至孝感市的一家酒店,被殴打恐吓。
法官被逼写下“说明”,称遭殴打与该房产商无关。该法官一直被关至当晚10时许,才被放回云梦县。后经医院检查,该法官多处软组织损伤,被鉴定为轻微伤。
原因何在
众多的法官被袭事件使法官职业危险和压力加大、司法权威被损害、大量社会资源被耗费等诸多问题,而产生的负面效果正在逐渐叠加。
“如此血腥、恶劣的暴力事件,违背了基本的社会伦理,从某种角度来看,法官形象被蒙上了一层阴影。”做过25年法官、并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的北京律师宣东说,“袭击法官的行为必当受到谴责,这种事件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在宣东看来,发生法官遇袭案件的原因无非两种:法官群体的内因和外因。
外因在于,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甚至以自身利益的得失来理解法律。
有的当事人权利意识淡薄,不能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或不能及时保全和提供证据,造成其合法权益由于程序问题得不到法院支持,却将责任归咎于法院误判;有些当事人对案件本身没有异议,但把法律当作儿戏,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履行法定义务;还有的当事人败诉后对法官产生怨恨心理,伺机报复。这些都造成了法官面对这些当事人时,人身安全容易受到侵害的原因之一。
在广西梧州案中,虽然陈宏生夫妇泼硫酸袭击法官的真实动机还未明确,但根据知悉内情的法院内部人士透露,长洲区法院执行人员曾多次找到陈宏生夫妇谈话,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但均遭到拒绝。
据称,2010年4月19日,长洲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曾书面通知陈宏生、廖凤娟夫妇于5月8日前迁出房屋。法院甚至还考虑到被执行人的生活保障问题,还为其安排了临时住房,但陈宏生夫妇始终未自动迁出。
在这位人士眼中,凶手连泼两次硫酸“应该是有预谋的”。
“只要行凶者没有精神疾病,都能预料到枪杀法官、泼硫酸的严重法律后果。在可能失去生命的情况下仍然一意孤行,或许法院也应该考虑自身的问题。”宣东说,“事件发生后,并不能一味地批驳当事人暴力抗法的行为。法院系统也需借此机会进行内部反省。”
近年来,法院执法行为的公正化、规范化和文明化程度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不排除个别法官存在执法不公、执法粗鲁的现象,一些袭击法官的案件正因此而起。
另外,法院内部对于法官遭受当事人伤害时如何处理,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和处置措施。而法官本人面对胡搅蛮缠的当事人时,往往采取委曲求全的态度,再加上法院也希望“息事宁人”,不愿意把事情闹大,这些都助长了当事人采取违法行为的气焰。
从硬件设施来看,法庭的安保措施相对落后,并且法院一直存在警力不足的问题。随着近几年来的诉讼爆炸,警力不足的问题尤为突出。一般说来,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不配备值庭法警,开庭过程中若发生辱骂、冲撞法官的问题时,一般缺少干警及时阻止,阅看笔录时,法官若遭受侵害更无人可助。即便当事人与法官发生争执或推搡,法官也往往无法提供证据。
这在基层法院中更为明显,一些县级法院以及部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办公大楼和审判大楼未分离,不但没有安检程序,人员甚至可以随意进出,为法官的人身安全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湖南永州案中,朱军携3支枪只身走入5楼法官办公室,却无人拦阻,安全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如何保护
“法官遇袭事件存有一定的偶然性,如同警察遇袭、检察官遇袭等等,并无特别。只能说明法官这一职业存有一定的危险性。”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阮齐林说,我国可制约此事件的刑事制度并无缺位,如同对普通人犯罪一样,造成人身伤害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阻挠法官执行公务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宣东建议法院应该把住“入门关”,安检措施不能变为摆设;另外补充法院警力,发挥法警的作用,最好能做到凡是法官和当事人接触的地方,都有法警陪同。
自湖南永州事件爆发后,北京市法院系统的安检程序进入了最高级别,甚至在安检大厅里的法警还配备了专业盾牌。
2004年,北京市法院系统开始推行《法庭审理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以应对因当事人情绪失控而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要求法警必须随身携带手铐、电警棍、对讲机和安检器,执行不同任务时相应配备灭火器、网枪、防刺手套和防刺背心。
另外,北京市法院一般都会将审判区域和办公区域分离,内部工作人员可以自由穿行,但从审判区域进入办公区域则要通过必要的程序。这种分离设计在郊区法院的派出法庭上往往存在例外,不过湖南、广西两地事发后,法院也考虑在派出法庭内装门分隔开办公、审判区域。
在北京市一家基层法院的法庭内,法官席下藏有一白色按钮,如此的报警器设置已经类似于银行的安保级别。
除了完备的硬件设施外,宣东认为法官也要反思自身的素质,以及不受外界干扰,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
就国外来看,法官遇袭的案件见诸报端的并不多,法官地位较高,人们普遍相信法官秉公执法的能力。“这可能和英美法系中,法官不判断事实,只做法律适用方面的裁判有关的。”阮齐林说,“这样可能会少触及当事双方的利益,国外法官的权威也很少受到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侯国云说,要避免法官遇袭案件,从根本上要解决司法腐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但也要加强法制教育,并给想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条真正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