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数 |
具体内容 |
西周婚姻三大原则 | (1)一夫一妻制;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 |
西周“三刺”制度 |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1)应先交群臣讨论;(2)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3)官吏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
唐代“三司推事”与明清“三司会审” | (1)唐代的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2)明清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
元初“四等人” |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四等:(1)蒙古人;(2)色目人;(3)汉人;(4)南人。法律上明文规定蒙古人犯罪与汉人同罪异罚。 |
“五听” |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通过:(1)辞听(当事人的言语表达)、(2)色听(面部表情)、(3)气听(呼吸)、(4)耳听(听觉)、(5)目听(眼睛与视觉)这五种方式来确定其陈述真假。 |
西周“五过” | “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1)惟官,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
西周“五礼” | 西周具体的礼仪形式:(1)吉礼,祭祀之礼;(2)凶礼,丧葬之礼;(3)军礼,行兵仗之礼(4)宾礼,迎宾待客之礼;(5)嘉礼,冠婚之礼。 |
西周婚姻“六礼” | (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姓名、生辰等并b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又称纳币;(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 |
西周婚姻“七出”、“三不去” | 西周婚姻关系的解除与限制: “七出”:(1)不顺父母(“逆德”);(2)无子(绝嗣不孝);(3)淫(乱家);(4)妒(乱族);(5)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多言(离间亲属);(7)盗窃(反义)。 “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2)与更三年丧,不去;(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唐律》“六杀” |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1)“谋杀”指预谋杀人;(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
《唐律》“六赃” | 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是未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4)“强盗”指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
“重罪十条”与 “十恶” |
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具体内容:(1)谋反: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指背叛本胡、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8)不睦,指谋杀或买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指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