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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所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2)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产生根据 目标   状态 实现方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 合法行为 实现行为规则内容 法实现的正常形式 无需适用法律制裁

  保护性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 实现保护规则内容 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需要适用法律制裁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主体

  (一)含义: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受到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资格的限制。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权利能力是法律人格的同义语。

  (2)公民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比如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婚姻权利能力等等。

  (3)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止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2、行为能力

  (1)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3)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和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

  (4)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

 

领域不同

针对的主体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实有权利和义务

特定的主体

没有普遍的效力

法律规则中的权利义务

应有权利和义务

不特定的主体

有普遍的效力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利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四、法律关系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1、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法律关系客体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3、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有体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智力成果、无体财产)

  4、行为结果(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

  2、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接的中介,是法律关系变动的直接前提。

  (二)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1)划分标准: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2)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3)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1)分类标准: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

  (2)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3)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多数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以同时具备数个事实为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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