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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指导:法与社会
发布日期:2010-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一)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二)法对经济的作用

  二、法与科学技术

  (一)科技进步对法在以下方面产生影响:立法;司法;法律思想;法律方法论。

  (二)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抑制和预防科技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

  第三节 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策的联系和区别

  (一)意志属性

  (二)规范形式

  (三)实施方式

  (四)调整范围

  (五)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二、法与国家

  (一)法与国家的共生性和一致性

  (二)法津与国家的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

  1、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2)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3)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2、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三)法与国家的紧张和冲突关系

  1、法对国家权力的确认,同时也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

  2、权力存在凌驾于法及至摆脱法的倾向。

  3、处理方法: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际上的合法性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制约权力。

  4、控权机制是有限的:(1)权力制约需以根本上不妨害权利的效能为限;(2)法在总体上不能高于或脱离权力而存在;(3)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存在的。

  第四节 法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都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等属性,但在程度上存在差别。

  (一)本质联系:“恶法非法”(自然法学派)、与“恶法亦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二)内容联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三)功能上联系:近现代以来,法律主治成为普遍主张。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一)生成方式

  (二)行为标准

  (三)存在形态

  (四)调整方式

  (五)运作机制

  (六)强制方式

  (七)解决方式

  第五节 法与宗教

  一、宗教对法的影响

  推动立法、影响司法程序、有助于提高人们的守法自觉性。

  二、法对宗教的影响

  法在观念、体系,甚至概念、术语等方面,客观上都对宗教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概念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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