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犯罪主观形态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犯罪故意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一)直接故意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结构:明知(认识因素)+ 希望(意志因素)
3.明知: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和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4.希望,是指积极直接的追求结果发生。
(二)间接故意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结构:明知(认识因素)+ 放任(意志因素)
(1)明知的程度,只包括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考眼: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然后"放任"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2)放任,是指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二、犯罪过失
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应当预见 → 疏忽大意 → 没有预见 → 发生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疏忽大意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3.结果预见义务
刑法处罚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也即,行为人本应该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
判断有无结果预见义务,主要是判断有无结果预见的可能性。有无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练习:07年.卷二.14题,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属于意外事件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已经预见 → 轻信能够避免 → 发生危害结果
3.结果回避义务
刑法处罚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也即,行为人本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因为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
判断有无结果回避义务,主要是判断有无结果回避可能性。有无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的回避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回避的条件和环境。
练习:04年.卷二.12题,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
B.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
C.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
D. 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三、无罪过事件
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意外事件
1.概念: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无法预见 → 没有预见 → 发生危害结果。无法预见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3.预见可能性
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性。有无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二)不可抗力
1.概念: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无法抗拒,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已经预见 → 无法抗拒 → 发生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是前提,无法抗拒是原因。
3.分类: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但无法采取避免措施。二是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但仍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4.结果回避可能性
不可抗力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有无回避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的回避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回避的条件和环境。
注意:避免可能性的时间点,是过失行为时,而非危险临界时。
练习:乙开车行至商店门前,停下车,没有熄灭发动机,叮嘱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儿子(7岁)不要乱动,然后进入商店买烟,出来时发现儿子开车前行,急忙喊停,但仍发生车祸。乙对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