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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法全科复习指导(二)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主要注意一下我国法定刑的问题以及各种类型罪状的区别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间谍罪

  一)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未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下三方面的间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概念: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活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一)概念:指故意防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公司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样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爆炸罪

  一)概念: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司财产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特征

  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毁坏重大公司财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即可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14周岁以上即可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是指使用与防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与防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七、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概念:指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八、劫持航空器罪

  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有机、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十、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为前提条件2)必须发生了重大事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出于故意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概念,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视野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1)掺假、掺杂2)以假充真3)以次充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不以实际产生危害为要件)

  二)特征

  1、客体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略

  二)特征

  1、客体时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包括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今后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一般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注解: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他人明知是走私的货物,而予以收购的,按照走私犯处理)

  四、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一)概念,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时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五、伪造货币罪(略)

  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略)

  七、洗钱罪

  一)概念,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包括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3、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八、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略)

  九、信用卡诈骗罪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有关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额数较大财物的行为。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注解: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十、保险诈骗罪

  一)概念,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有关保险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报讯爱女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包括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注意:对于以上4、5构成其他罪名应当按照其所构成的罪名与保险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其次是如果是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骗取保险金的,按照贪污罪处理。

  3、主体是单位和个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十一、偷税罪

  一)概念,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略)

  十二、抗税罪(略)(注意可能发生的转化情况

  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进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略)

  (注意四种行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十四、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五、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十六、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十七、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世纪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主体为个人或者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十八、非法经营罪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略)(注解:注意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争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略)

  三、故意伤害罪(略)(注解:注意在一些罪的转化情况)

  四、强奸罪(略)(注解:注意一些加重情节)

  五、强制猬、侮辱妇女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猬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六、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注解:注意转化情况)

  七、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猬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注解: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致使被绑架人自杀)

  八、拐卖妇女、儿童罪(略)(注解:注意加重情节)

  九、诬告陷害罪

  一)概念,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包括1)诬告陷害必须幼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2)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3、主体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十、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注解:告诉才处理)

  十一、毁谤罪: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解:注意其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对于罪与罪之间的比较一般从概念、犯罪构成、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犯罪手段等进行比较

  十二、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十三、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注解:注意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十四、破坏选举罪(略)

  十五、重婚罪(略)

  十六、虐待罪(略)

  十七、遗弃罪(略)

第十八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准抢劫罪:犯盗劫、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四)处罚:注意8种加重情节

  二、盗窃罪

  一)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认定:参阅相关教材理解

  三)处罚:两种可以判处死刑的加重情节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三、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注意认定)

  四、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五、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注解:注意主体是有权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本罪属告诉才处理 )

  六、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注解:注意主体的认定以及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七、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八、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注意与抢劫罪的区别)

  九、故意毁坏财物罪(略)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否则不够成本罪。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不以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为必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便构成本罪。3)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妨害公务的行为造成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人大代表或者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牵连犯进行处理。

  二、招摇撞骗罪: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注意以下几点1)非法利益不仅仅指财物,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内容2)注意与诈骗罪的区别。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略)

  四、寻衅滋事罪:(略)主要是要注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如果行为人以任意损坏公私财物的方式实施该行为,如果该财物价值巨大,此时构成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理。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略)主要是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

  六、伪证罪: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此罪名注意两点1)发生的时间,刑事诉讼过程中2)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构成。

  七、窝藏、包庇罪:(略)注意两点1)与伪证罪的区别2)如果在事前与犯罪分子有通谋,则构成共同犯罪

  八、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略)

  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略)

  十、逃脱罪:注意三点1)主体是特殊主体,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2)如果是那些被非法关押者或者根本无罪却被错误地认为犯罪嫌疑人而加以关押者从被关押处所逃逸的,就不能按犯罪论处。3)如果行为在实施逃脱行为的时候重伤他人,或者杀害他人,按牵连犯处理

  十一、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主体是特殊主体,医务人员2)主观方面是过失

  十二、非法行医罪(略)

  十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略)

  十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略)

  十五、非法持有(略)

  十六、组织卖淫罪(略)

第二十章 贪污贿赂罪

  1、贪污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注意刑法91条中对公共财产的认定

  2)注意构成犯罪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不足之时情节严重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注意共同犯罪的认定

  5)对于多次贪污没有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根据刑法384条第2款的规定,此罪的犯罪对象不仅仅是公款。

  2)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3)注意与贪污罪的区别

  3、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来往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

  2)主体只能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行贿罪: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略)数额一般在10万以上

第二十一章 渎职罪(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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