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刑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意指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才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2.自由主义,意指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这是尊重人权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的尺度:社会危害性 + 人身危险性。
社会危害性 = 客观行为的危害性 + 主观意识的罪过性,这是报应刑的要求。
人身危险性 = 再犯可能性,这是目的刑的要求。
2.具体操作: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程序表现:(1)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2)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对于犯罪性质、情节相同的犯罪,可以因地因时不同而量刑不同,但不应过分悬殊。(3)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练习:05年.卷二.51题,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