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告诉梅耶尔,办公室的其他人不同意她的意见,于是,梅耶尔向15个地区的检察官助理分发了一份问卷,向同事收集有关调动政策、职业道德、设立申诉委员会、人事决定的隐蔽程度、在工作中员工是否感到压抑等方面的意见。
后来一名前地区检察官助理告诉科尼克,梅耶尔正在办公室制造一起“小规模的叛乱”。科尼克随即解雇了梅耶尔,理由是她拒绝调动并且不服从指挥而分发传单。梅耶尔提出诉讼称对她的解雇侵犯了其言论自由,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同意了梅耶尔的指控,认为州政府不能设置条件来限制公务员的言论自由,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科尼克对梅耶尔的解雇侵犯了其言论自由。
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怀特在终审判决书中写到,强调公务员“作为一个公民有权利对公共事务发表评论”不是偶然的,对“公共事务”的界定反映了公务员权利问题的发展,也反映了一种常识,即如果政府机关的每一个人事决定都会变成宪法问题的话,政府机关就不可能正常运作。如果梅耶尔的问卷没有涉及“公共事务”的问题,法院就没有必要对她的被解雇进行“严格审查”。也就是说,当公务员的言论与政治、社会和其他公众关心的事物没有什么关系的时候,政府官员就有广泛的权力对他们进行管理,而不能说是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
雇员的言论是否涉及到“公共事务”,需要根据言论的内容、形式和背景来确定。本案中梅耶尔向同事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她的同事对各个管理者的信任程度、办公室的风纪水平,以及建立申诉委员会以便继续对她的调动进行争辩。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些问题对于评价地方检察官的工作并不重要。梅耶尔不是要告诉公众地方检察官在调查和起诉犯罪案件中没有履行政府的职能,或者打算破坏公众对科尼克及其他官员的信任。事实上,如果将这份问卷分发给公众,只能说明一个雇员被解雇的事实,并不能散布其他信息,这份问卷只是反映了一个雇员对其被调动的不满。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也注意到问卷中有一个问题明显涉及到了公共事务,即询问地区检察官助理是否曾经“为了办公室的利益,而受到压力被迫在政治运动中支持某个候选人”。如果上级对雇员施加压力,使他们并非出自自己的意愿而支持某个候选人,那么这种行为侵害了基本的宪法权利,明显涉及到了公共事务,关系到雇员能否可以不考虑被报复或者解雇而自由说出自己的想法的问题。在此,区法庭错误的认为梅耶尔的行为涉及到了公众事务,并且导致她被解雇,之后就应该由政府承担其这种责任,而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政府具有有效履行其公共职能的权利。科尼克认为梅耶尔进行问卷调查是不服从指挥的行为,并且影响到了工作关系。当亲密的工作关系实质上有利于履行公共职能,那么要求雇员服从雇主的命令就是合理的,而且也没有必要要求雇主在事态发展为破坏办公室和工作关系之后再采取行动。
而且这项争论产生的背景也是很明显的,这并不是一个雇员出于单纯的学术目的而散发问卷,以获取有效信息的研究,而是作为雇员对办公室内部政策的不满的表达。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法律不能有效的区分雇员是作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还是企图使其对办公室政策的不满合法化,那将成为言论自由原则得不偿失的胜利。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
作者: 李铁军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