瞌睡的检察官,没有对决的庭审
——沈某贩卖毒品罪一案庭后感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新年伊始,接受沈某的委托,担任了某省某市一起颇具影响的毒品犯罪大案被告人沈某的辩护人。为什么称该案“颇具影响”原因至少有三:其一,因该案为该省建国以来最大的并被侦破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其二,该案被告人数众多(17人)当然辩护人也多(20名)且涉及面广(跨省作案),其三、该案既“江湖”(法庭上有两个“毒老大”和他们的15个马仔们)又“桃色”(法庭上有有“老大”还有他们的“情人”们)。
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大案开庭之际犹如学生大考之时或士兵开战之时,阅卷、会见被告人、写发问提纲、辩护提纲、收集法律法规、示范案例……无论进行怎样细致、周到的准备,但都仍怀有惴惴不安之心情来到法庭,并绞尽脑汁设想对方(检察官)的一切可能。
然而就是面临这样“颇具影响”案件,当我站在法庭辩护人席位上时,却看到检察官在昏昏大睡、点头不止。经法官一次又一次的提醒,才勉强让这位检察官从睡梦中醒来。法庭是作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理性、严谨、专业的竞技场,作为专业的竞技手从不惧怕(甚至渴望)剑拔弩张的巅峰对决,从这个意义上,没有对手的竞技场让我倍感悲哀和孤寂。
检察官作为一名法律职业人,决定法律职业人的思维及行为到底有那些因素,分析这样的问题,根据一般的公众经验和逻辑推理我们似乎可以作如下解构:
一、职业人本身应具有的职业素养
就一般而言,一名法律职业人的的法律素养有多高,影响着其敬业态度及职业行为,因此看到本案的现象,就“一般人”而言都会得出检察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的结论。然而任何人都有“申辩”的机会,检察官也不例外,每每在和担任公诉人的同学或朋友提及内似之事时,他们似乎也振振有辞:某一次若对某一案件保持最大的敬业态度是容易做到的,但若几乎天天这样,有谁能做到。正所谓“做好事不难,难的是一辈子都做好事”(笔者也曾就所在市经常出庭的检察官出庭数的统计。每名检察官特别基层检察官出庭次数不低于每星期两次,当然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对在法庭上打瞌睡的行为也不能接受)
二、利益驱动
有人对检察官、律师做了一个这样形象的比喻:检察官是国有企业,由国家经营并承担风险;而律师是个体经营户,需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当我听到这个比喻时,我还是由衷得笑了一笑。其实这个比喻还是形象得揭示了检察官和律师这两种职业法律人之间利益的最大区别。检察官吃的是公粮,拿的是国家的钱,在一定范围内无论他做的好还是不好,其利益未有增减;而律师却大不相同,他需要自己不断地去经营,去扩展业务,往往法庭的表现和努力成都直接影响其美誉度,从而影响其业务,进而影响其经济利益,正是因为他们背后的经济利益不同,直接导致了检察官和律师两种不同的工作态度。正所谓“经济利益决定一切”。
三是制度的困境
修改的96新的《刑事诉讼法》和近十多年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孜孜以求的目标就是将我国超职权主义刑事庭审制度转变为当事人主义庭审制度,即从“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转变为“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庭审的对抗性和发挥庭审实质性作用,以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然而由于特定的政治因素、文化背景、制度惯性……使现有的刑事庭审制度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法庭上“剑拔弩张”的“火拼对抗“似乎对职业人士在内心深处并不认同,因为他们知道检察官只需将证据材料提出,剩下的事情法官就是在有罪的前提下如何判被告人罪名成立。对于法官也不需要当庭作出任何判定,法官也可以成为“床头阅读判案”的法官。因此检察官在法庭上如何辩、辩与不辩护似乎在一定程度已经没有意义,即然这样或许睡觉是某些检察官不错的选择,刑事庭审也就这样一次又一次在众多的诉讼参与人参加下被演绎为“作秀”,也就这样一次又一次使当下刑事庭审制度流于形式。
抑或职业素养、抑或利益驱使、抑或制度困境……,本次庭审虽已结束,但带给我们的思索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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