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应当容忍辛普森漏网
发布日期:2010-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辛普森谋杀前妻及其男友一案,可谓世纪审判,迄今大家还能记忆犹新。
几乎全世界的人都会认为是辛普森杀死了前妻及其男友,但是就因为美国律师的“梦之队”紧紧抓住了控方的证据瑕疵,尤其是始终不放过控诉证据中的关键证据袜子可能是警方伪造的,最后导致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这在中国似乎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国人确实应当容忍像辛普森之流漏网。这是因为,辛普森漏网,失去的只是一条鱼,而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被破坏,失去的将是一张网。
首先,放纵个别罪犯,是保护广大无辜者人权要付出的必然代价。
在当前的中国,由于有罪推定错误思想的干扰,由于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错误思想的影响,许多疑罪从无的案件被异化为疑罪从轻,使不少无辜的人陷入牢狱之灾,也是法律的权威性遭到不断摧毁。
法律是一张网,网眼同等的大,网眼同等的小,极个别小于网眼的鱼势必会漏网,但是却能捉到大鱼。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完美无暇,任何法律规定都会有不尽人意之处。俗话说,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一个制度的好与坏,一个法律的优与劣,关键看他是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
显然,我们不能因漏网一条小鱼而毁掉一张网,因为它终究可以使大多数人的权利得以保障。谁轻谁重,明眼人一目了然。
大多数疑罪案件,要么是出现了刑讯逼供,证据不可能确实充分,要么本来就是冤案,控方难以拿出切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当然也确实存在,被告人确实犯罪,但是由于控方侦查手段落后、侦查有疏漏,从而导致控方证据出现问题的。
但是,疑罪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控方执行法律出现了问题,而不在于法律或者制度不好。
疑罪从无的法律制度,显然是法律进步,不是法律退步。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就可以定案,势必会使大量的无辜的人陷入牢狱之灾。若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改写疑罪从无的法律制度,就会使大量的冤案屡屡发生。
杜培武案,明明没有找到凶器,没有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本应当疑罪从无,但是还要疑罪从轻判处死缓,甚至最初还疑罪从有判处死刑,这是冤案发生根本原因之所在。
为了保护杜培武们,实际上也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切实按照法律执行,疑罪应当从无,不应当讨价还价。
其次,放纵个别罪犯,可以促使侦查机关更规范,更依法办事。
若警方能够伪造袜子陷害辛普森,那么也会用伪造证据的非法方法陷害更多的人。若侦查机关对罪犯实行刑讯逼供,同样也会对大量无辜者刑讯逼供,因为每一个脸上都没有写着:我就是罪犯。
《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是,基于命案必破,基于限期破案,有的侦查人员是为了政绩,开始知法犯法,不惜肆无忌惮的进行刑讯逼供。
重棒之下,岂无冤情?尽管我国没有彻底的毁树弃果,但是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是应当排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尤其是要说的是,刑讯逼供不单单是违法行为,同时也将会触犯《刑法》,涉嫌刑讯逼供罪。
疑罪从无不仅是使大多数无辜之人免除牢狱之灾,同时也会放纵个别罪犯,但它会给警方敲敲警钟。
尤其是,若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执行的话,侦查机关就不会抱有法院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法院会支持自己的错误幻想,从而会将侦查工作做得越来越精细。
该搜集的物证没有搜集,该勘查的没有勘查,确实会使个别罪犯因疑罪从无从而漏网,但是漏网的原因不是法律制度存在有问题,而是在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疏漏。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舍鱼儿取熊掌也。辛普森似乎漏网了,但是该案给美国警方重重敲响了警钟,所以美国人似乎愿意做这个划算的买卖。美国人对辛普森疑罪从无的坦然接受,反映了美国国民法治素养的成熟。
虽然历经多次普法,但是法治的精髓似乎并没有渗入国人的骨髓。
未经法院审判,依法不得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实际情况是,只要一个人被抓了,国人就会认为这个人是坏人。
不管是《宪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但是实际情况是容不下律师给所谓的“坏人”进行辩护。
律师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或者从轻辩护,本来是律师的法定职责,但是律师却被异化为“帮凶”。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普法的不到位,国人的不理性,由此可见一斑。
最后,放纵个别罪犯,并没有让其在物质上占便宜。
美国的刑事证据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证据证明标准为优势原则。
我国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要求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还要高,而我国的民事证据证明标准也是优势原则,只要一方证据占有优势就会得到法律支持。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与民事证据证明标准的差异,就会导致刑事上宣布辛普森无罪,但是同时宣布其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这在美国应当是司空见惯的事,不值得大惊小怪。
而我国实行的是刑事附带民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刑事都无罪了,被告人凭什么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奇怪的判决以前在我国是不可思议的。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加之国人法律意识的提高,证明标准不同导致的裁判差异也会让人接受。
某女裸死案,法院就判决死者男友无罪,但是同时判决死者男友对女方家人承担民事赔偿。判决一出,该案曾经轰动一时。
吵过,闹过,冷静以后,觉得证明标准的不同,也许会弥补被害人一方因放纵个别罪犯的造成的心理创痛。
法律就是法律,情理就是情理,律师应当是理性的法律人,国人终究也会知道,感情有时确实不能代替法律。
(作者:段建国,开物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副主任,《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文书学会理事,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委员,邮箱:djglawyer@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