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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法: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外交保护(保护境外的本国人)

  三个条件:

  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B、国籍继续原则;

  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引渡

  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不予引渡的情形主要包括:

  A、本国国民;

  B、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的;

  C、政治或军事犯罪;

  D、中国司法机关已先提起刑事审判程序或已过诉讼时效的;

  E、被引渡后可能遭遇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

  引渡有关问题的主管机构:

  A、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

  B、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C、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

  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A、构成要件:

  (a) 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b) 拒绝将其引渡;

  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

  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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