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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情

    李某,1977年7月7日出生;周某,1982年6月3日出生。1998年3月5日,李某、周某多次预谋将其邻居关某(9岁)骗出杀死,而后以绑架为名向其家人索要财物。3月10日晚,该村放电影时,二人再次预谋后,先去电影场,周某以打鸟为名,将关某骗出村外,李某尾随其后。在村外地里,李某从后捂住关某的嘴,将其摔倒在地,周某骑在关某的身上,双手卡主关某的脖子,然后用气枪猛压其颈部致死,并将尸体转移埋藏在本村一废弃的井内。当晚,李某写了一封匿名信,谎称关某被绑架,向其家人索要现金50万元,如不交钱,就将关某杀死,并由周某将信投送关某家。12日、14日李某又两次写匿名信索要现金。15日夜,当李某到指定地点取赎金时,被当场抓获。 

    二、分歧

    对李某和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周某的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属于牵连犯。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李某和周某二人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和周某共同预谋将关某骗出杀死,后共同实施了杀人行为,二人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某在实施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

    其次,李某和周某二人行为触犯了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和周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共同实施了杀死关某,致使关某不能反抗的行为,二人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39条之规定,构成绑架罪。周某在实施犯罪时虽然不满16周岁,但《刑法》明文规定关某应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任。

    最后,李某和周某二人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在本案中,李某和周某以绑架为名向关某家人索要财物,该行为触犯了绑架罪;为达到勒索财物的犯罪目的,二人采取了故意杀死关某的方法,该行为又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因此,二人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李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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