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10 月6日上午,张 某 乘坐从贾宋发往内乡的班车进货回来,到车站把货装在王 某 的三轮摩托出租车上回家。到家后,张 某 因忙着卸货,将随身携带的皮包遗忘在了王的三轮车上,被王捡到。包内有帐本、付债收条及农业银行金穗卡等物品。等张 某 发现皮包遗忘时,早已不见了三轮摩托出租车的踪影。200 8 年 10 月10日,王打电话告知张 某 想要拿回皮包,需给付现金20000元。为了稳住王 某 ,张 某 答应给王5000元现金并约定了交钱地点。后张 某 将上述情况报告公安机关。200 8 年 11 月2日,王到指定地点取钱时,被守侯的公安人员抓获。
[分歧]
对此案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另一种意见认为:王平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 王在拾到他人的皮包后,向失主索要钱财,这种索要好处费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冲突,应受道德遣责。王拒不归还皮包及包内物品,失主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返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也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因此,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如果一起纠纷能够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让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来解决的话,将其纳入犯罪的刑罚的范围是不妥的。
第二种 意见认为:王 某 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的有以个几个方面构成: (一)侵犯的 客体 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王某 索要的高额酬金并非是他合法的或应得的收入。王借归还失物强索酬金明显想非法占有不该属于自己的钱财 ,侵犯了张某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王某 非法强索他人财物 的目的显然是 直接故 。张某 皮包内的帐册、收条等凭证对被害人是重要的,如果毁坏或灭失将给其带来很大经济损失。在被告人占有不予归还的情况下,势必给被害人造成心理压力。王正是利害了被害人的这种心理索要钱财,迫使失主屈从,带有明显的 威胁因素,从而 使 张某 产生恐惧心理 。另外 王索要现金20000元 , 数额较较大,超过《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因此, 王的行为 完全 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 要件,构成 敲诈勒索罪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冯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