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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当事人诉律师事务所返还不当得利纠纷胜诉案
发布日期:2009-10-28    作者:孙新律师
代理当事人诉律师事务所返还不当得利纠纷胜诉案
    
 北京市众意达律师事务所    吕西锋  牛庆华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5年初,北京欧华时代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因与他人产生民事纠纷,向北京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个案件。该公司遂委托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承办律师为该所负责人。该公司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了代理费用后,又委托其代交仲裁费用。两个案件总计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了21万元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实际收取仲裁费128553,32元,多出81446.68元,经委托人多次与其协商,但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拖不还,至起诉时已年四年有余。据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所在其他案件中多收的20万元诉讼费用也没有退还,但由于其主体不是该公司,所以不能一并提起诉讼。
二、接案
开始接触该案时我们是不愿意受理这个案件的,因为对方也是律师事务所,感觉有为难情绪。后在当事人的一再要求下,经请示所主任,并经所里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受理这个案件。理由是:
1、作为执业律师,只要当事人的要求合理合法,并以正常条件委托时,律师是无权拒绝的,否则有违律师执业道德;
2、律师与其他任何机构组织一样,在纠纷中亦属于当事人,如果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都仅仅因为对方是律师事务所就拒绝受理的话,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权利,这与律师法的精神原则相违背;
3、办理这一案件本身对本所律师也是一种教育和警示,通过办理这一案件可以大大加强本所律师遵守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虽然本案标的不大,但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所里最后决定指派业务能力较强的吕西锋和牛庆华两位律师办理该案件,并要求承办律师在只对事,不对人的基础上作好充分准备,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
2009102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2009)朝民初字第27418}。一审判决被告律师向原告返还被其侵占的钱款。
                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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