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3年12月20日借给朋友陈某5万元用于经商,因陈某经营不善,久不还款,王某便于2005年8月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归还欠款,并在起诉后委托律师胡某作为代理人,法院还未开庭,王某却因车祸去世。其子王兵作为其诉讼承担人参加了诉讼.可这时王某的代理人却认为其与王某的代理合同已终止,不愿再参加诉讼。王兵却认为其父生前已付代理费,委托的事务还未结束,因此胡某还应为其代理。
[分歧]
对本案王某生前委托的代理人,在王某死后是否应继续为诉讼承担人代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继续作为诉讼承担人的代理人代理诉讼,法无明文规定。一般情况下委托权终止的原因有因诉讼终结,被代理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而终止;或者是代理人丧失代理能力或死亡而终止二种情形。并未规定代理权因委托人死亡而一定要终止,所以胡某还应为诉讼承担人王兵代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诉讼承担人不具有约束力,委托代理权因被代理人(即原当事人)的死亡而自然消灭,原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继续代理诉讼承担人进行诉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其实质仍属于民事代理的范畴,委托和接受委托仍是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一种具有特定内容的民事合同。该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该民事合同自然终止。
2、原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基于当事人对于代理人的信任而进行的。诉讼承担人参加诉讼后,是否继续信任原代理人取决于其自己。如诉讼承担人不愿原代理人继续代理诉讼,而原诉讼代理关系不终止显然违背诉讼承担人的意志,有违民事法律行为的平等自愿原则,即使诉讼承担人愿意继续委托原代理人代理诉讼,也要重新签订委托合同,重新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且这个代理关系不是原委托代理关系的继续,而是一个新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了新的内容。
综上,本案胡某可不再代理诉讼承担人王兵与陈某进行诉讼。如王兵仍委托其为代理人,则应与王兵重新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然后行使代理权。
作者:瑞金法院 危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