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引发的问题
1.程序上的难题。如将当事人同时委托两名特别授权代理人视为授权不明,按照一般代理,则在当事人的授权书上已写明“代理权限: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的情况下,与事实不相符,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如将当事人同时委托两名特别授权代理人视为当事人未到庭(若是原告同时委托两名特别授权代理人,按撤诉处理,若是被告同时委托两名特别授权代理人,按缺席判决处理),则仅仅考虑到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意见存在分歧的情况,而忽略了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同心协力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一面,与民事诉讼法代理及事实相违背。
2.实体上的难题。如,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若一个特别授权代理人放弃一部分诉讼请求,而另一个代理人不同意放弃,法院该如何处理?法院是采用其中一个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意见,还是先裁定中止审理,待委托人做出选择后在恢复庭审?
3.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将浪费司法资源。如对有一位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的调解协议,在制作、送达了调解书后,另一位代理人因故未参加调解,能否以调解协议未征求其意见为由提出异议?此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本来可能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却陷入僵局。
4.一旦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意见不一致,最终还将由委托人决定,增加委托人的麻烦,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理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案件的建议
1.当事人对其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进行事先约定,当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哪位代理人具有优先性,在委托书上进行注明,并在向法庭提交授权书时加以说明。
2.法院应当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对当事人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法院不予准许,若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对授权不做变更时,在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意见存在分歧时,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视为授权不明,按一般代理处理。这样更有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将当事人带入累诉。
3.完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的规定。可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后面加一项,当事人不得同时委托两位特别授权代理人。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曾照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