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商起诉返还加盟款,王海平律师代理特许经营企业胜诉
编者按: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全款到齐合同生效。又约定加盟商交纳首付款后,特许经营企业应为其寻找店面,否则款项全部退还。据此,加盟商以仅缴纳首付款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还主张即使合同有效,但加盟商没有租赁店面营业,也应当根据合同返还首付款。王海平律师以合同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有效,同时特许经营企业是服务性的企业,收取的是服务费,特许企业已经提供了寻找店面的服务,但没能签订租赁合同是因为加盟商认为房租太贵。特许经营企业与加盟商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应承担其无法承租店面的经营风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朝民初字第3364号
原告程某,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公司经理。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程某诉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程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程某负担400元(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自柱
人民陪审员 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二〇一〇 年 五 月 十 日
书记员 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