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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律师王海平代理的加盟商诉特许总部的特许经营案件胜诉并收录于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09-02-25    作者:孙新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丰民初字第15161号
   原告徐锦珠,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东沙寸下黄坊汪波街三街二横街13号对门201室。
   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www.bjjm110.cn
   被告北京瑞奇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1006室。
   法定代表人岳得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锦珠与被告北京瑞奇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奇辉腾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锦珠委托代理人王海平,被告瑞奇辉腾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帆、赵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锦珠诉称:2007年6月8日,被告公司注册成立,并自称是辉腾国际(美国)企业集团授权在中国及东南亚进行宣传推广和业务扩张的管理机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被告公司宣传与媒体建立合作关系,并在黑龙江电视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星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发布广告。因此,我于2007年9月到北京公司进行了考察,被告公司向我提供了由中国节能协会等多家单位向被告颁发的荣誉证书、检验报告等文件以及黑龙江电视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星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发布广告。因此,我与被告于2007年9月16日签订了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80 000元,但被告对此并没有向我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违约。我经调查发现:1、被告不具有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2、被告对所谓的辉腾国际企业集团的注册时间、商业实力、进入中国时间、品牌、质量等作出虚假陈述,且被告的产品是三无产品,被告对我进行了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我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撤销我与被告于2007年9月16日签订的合同;2、被告退还品牌代理费40 000元、履约金40 000元、进货款930.3元,合计80 930.3元;3、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28 306.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瑞奇辉腾公司辩称:1、被告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格;2、被告产品质量没有任何问题,我们会有证据证明;3、即便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合同也不能撤销,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合同,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欺诈应是在签订合同之前,但我们签订合同后发货,即便部分产品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也不能撤销合同;4、被告已经返还原告17 013元的返利,履行了合同义务;5、被告在广告中不存在虚假宣传,即使广告中虚假宣传也不导致合同撤销,因为广告只是邀请,没有形成合同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广告虚假不等同于合同欺诈。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8日,瑞奇辉腾公司成立。2007年6月15日,美国辉腾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USA HUTTON INTER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 INC;以下简称美国辉腾集团)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设立。2007年6月18日,瑞奇辉腾公司申请注册“瑞奇辉腾”文字、“HUTTON”及图形商标。2007年6月29日,美国辉腾集团委托瑞奇辉腾公司负责建筑粘合膜产品系列在中国的销售,有权管理经营建筑玻璃膜,负责建筑玻璃膜产品系列在中国的销售、施工,技术支持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工作。委托有效期为十五年。后瑞奇辉腾公司对外宣传:“作为早在1999年第一个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化工知名品牌,辉腾(HUTTON)在中国开展业务迄今已满八年,八年来,辉腾凭借着先进的技术和专业的品质,已经成为中国优质新型玻璃贴膜推广以及服务领域的佼佼者...美国辉腾国际企业集团,全球新型建材知名企业,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口碑...一跃成为世界三大玻璃功能膜核心制造厂商,是目前全球玻璃贴膜服务行业最具规模的佼佼者。美国辉腾国际企业集团作为IWFA国际窗膜协会主要会员,其辉腾(HUTTON)系列玻璃功能膜产量及销量占据着全球玻璃贴膜年总产量42%的份额。经过几十年国际化市场的探索与发展,美国辉腾(HUTTON)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连接各大洲的营销网络,与众多国际大型企业和机构结成紧密型合作伙伴关系,产品行销美洲、欧洲、亚洲等数十个发达国家,并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全系列优质玻璃膜产品和一流施工服务。作为全球优质玻璃贴膜供应商,辉腾(HUTTON)有着领先于同行的研发、生产、销售推广为一体的全球化运作系统。截止2006年,辉腾(HUTTON)系列玻璃膜的年销售量已超过60亿平方英尺...2005年,为响应中国节能政策号召,辉腾(HUTTON)国际依托前期在中国建立的业务网络,经过周详的市场调研,特授权北京瑞奇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全面接手美国辉腾国际企业集团在中国及东南亚业务,掌管辉腾(HUTTON)系列玻璃膜产品在中国及近地区宣传推广及业务扩张”等。
    2007年9月16日,瑞奇辉腾公司作为甲方,徐锦珠作为乙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广东省广州市代理“HUTTON”玻璃贴膜产品及服务;乙方向甲方取得辉腾贴膜代理权,须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代理费40 000元及合同履约金40 000元;甲方向乙方一次性送价值人民币5200元开业赠品,且甲方一次性向乙方免费送市场价辉腾贴膜工程耗材99 000元;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9月16日至2008年9月15日。同日,瑞奇辉腾公司与徐锦珠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徐锦珠有优先升级广东省级代理的权力。2007年9月14日和22日,徐锦珠按约定向瑞奇辉腾公司交纳80 000元。2007年9月,辉腾国际(美国)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辉腾美国)与瑞奇辉腾公司共同向徐锦珠颁发授权书,称辉腾品牌及标识属辉腾美国全权所有。同月,辉腾美国与瑞奇辉腾共同向徐锦珠颁发开店资格证。瑞奇辉腾公司赠送给徐锦珠5200元开业赠品,并向徐锦珠免费送市场价值人民币 29 000元的辉腾贴膜工程耗材。2007年11月26日及2008年3月30日,徐锦珠向瑞奇辉腾公司购买产品,共支付给瑞奇辉腾公司货款921元。2008年1月21日及3月8日,瑞奇辉腾公司分别向徐锦珠支付返利11 400元和5613元。
    庭审中,徐锦珠向法庭提供交通费、住宿费、广告费、宣传费等票据及工资表、租赁合同、装修合同等,拟证明其因瑞奇辉腾公司对其欺诈造成的损失128 306.8元。庭审结束后,徐锦珠主动放弃要求瑞奇辉腾公司返还货款930.3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徐锦珠提供的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据、授权书、开店资格证、商标注册查询、瑞奇辉腾公司营业执照、美国辉腾集团信息查询、瑞奇辉腾公司招商手册、出货单,被告瑞奇辉腾公司提供的美国辉腾集团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返利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徐锦珠与瑞奇辉腾公司签订的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瑞奇辉腾公司在招商过程中所称美国辉腾集团的成立时间、公司业绩及影响力等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瑞奇辉腾、HUTTON辉腾及图形商标系瑞奇辉腾公司申请的商标,但在授权书中却称辉腾品牌及标识属辉腾美国全权拥有,且授权书、开店资格证中的辉腾美国与瑞奇辉腾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中美国辉腾集团的中文名称不一致。徐锦珠受瑞奇辉腾公司上述虚假陈述的影响,与瑞奇辉腾公司签订了合同。据此,本院可以认定瑞奇辉腾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徐锦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徐锦珠作为受损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故徐锦珠请求撤销与瑞奇辉腾公司于2007年9月16日签订的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徐锦珠请求瑞奇辉腾公司退还其品牌代理费40 000万元及履约金40 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瑞奇辉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赠送给徐锦珠的开业赠品、免费送辉腾贴膜工程耗材及返利,瑞奇辉腾公司未向本院提出相关主张,故本院在本案中不做处理。徐锦珠要求瑞奇辉腾公司赔偿其损失128 306.8元,其提出的相应证据在真实性及关联性方面存在瑕疵,本院无法认定,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徐锦珠与北京瑞奇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于二OO七年九月十六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
    二、北京瑞奇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徐锦珠品牌代理费四万元、履约金四万元,共计八万元;
    三、驳回徐锦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三十九元,由北京瑞奇辉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康    运
                                                人民陪审员  杨 永 才
                                                人民陪审员  霍 忠 长
                                           二ΟΟ八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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