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执法理念:轻微违法教育为主不处罚
发布日期:2009-09-0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近日,公安部交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迎奥运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其中一项要求是“正确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对轻微违法要以教育为主,不能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这份文件的出台,显示一些行政部门的执法理念正在悄悄地发生改变。
实事求是地说,“轻微违法主要以教育为主”并非是公安部交管局文件的首创。1996年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处罚法》就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所体现的正是轻微违法主要靠教育而不是处罚的意思。
轻微违法以教育为主,主要是由三方面的因素决定的。一是行政处罚的属性。行政处罚,作为对行政违法当事人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本身就是一种通过惩治当事人,从而使其不致于再次违法的特殊教育手段,因此处罚本身并非目的,达到教育感化的效果才是目的。在不处罚同样能够达到教育感化效果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
二是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原则。要做到行政处罚公正,“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轻微的违法行为,虽然具备违法的形式,但是因为情节轻微,而基本不具备实际的社会危害性或者危害性很小,对这种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会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
三是行政处罚的效率原则。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主要进行教育而不处罚,有利于执法部门集中精力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虽然法律很早就对轻微违法主要以教育为主作了规定,但出于法制意识淡漠、执法理念陈旧等原因,部分政府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并没有严格依法办事。比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大搞执法趋利,为了获得更多的罚没财物,不论违法情节轻重一律高限处罚;有的地方和部门热衷于突击执法、运动式执法,在“严打整治”的旗号下,不问该罚不该罚一律施以处罚;有的地方和部门错误理解行政裁量权,认为只要当事人违法,罚不罚可由执法部门随意决定;还有的地方和部门把行政处罚作为耍威风、树“威信”的方式,甚至作为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压制群众不同意见的手段。这种把处罚当作万能灵丹的做法,违背了行政处罚起码的公正要求,偏离了行政处罚的本来目的,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滥施处罚激化了党群干群关系,甚至使简单问题演变成复杂问题,个别问题演变成普遍问题,法律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这种状况得不到重视和解决,构建和谐社会就将成为空话,建设法治政府也不可能实现。面对这种状况,公安部交管局的文件倡导轻微违法以教育为主,确实抓住了当前行政执法的一大“软肋”,值得肯定。
诸葛亮云:“赏不可虚施,罚不可妄加,赏虚施则劳臣怨,罚妄加则直士恨。”公安部交管局文件的出台,为公安交管部门践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供了契机。当然,真正转变我们的执法理念,落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轻微违法以教育为主的要求,不能仅靠一纸文件作为全部的落实措施,也不能仅靠公安交管部门一家单打独斗,更不能将其当作迎奥运期间的临时之策。
【作者简介】
方军,在国务院法制办(原国务院法制局)工作,现任行政复议司副司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