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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薛群英律师
第十一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前提)的行政相对方(对象)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相当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仅要处罚,还要教育当事人“以后不再犯”!如对“超重车”车主、司机的处罚,不能只罚款,还要教育其不再犯,以确实保护路产)。
C,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开(主要指处罚过程要公开)原则。
D,处罚救济原则,即行政主体在对相对方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就不能处罚。救济是指行政救济,即相对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而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国家予以救济的制度。广义的行政救济,既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包括相对方请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声明异议、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等。
E,一事不再罚(理)原则。指的是行政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如罚款)的处罚。遵循这一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①,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是处罚如果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吊销营业执照等。②,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的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③,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F,过罚相当(相当于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当”)原则。即对相对方的处罚应当和其过错“大体相当”!
G,回避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A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115日和劳动教养);B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科以某种作为义务);C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所得责令金钱或者物质赔偿);D,声誉罚(剥夺荣誉、警告、通报批评等)。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A,警告;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F,行政拘留;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主管和管辖
一、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也就是说,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必须是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关于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问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但是行政机关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必须自己实施,不得委托。
B,行政机关进行委托时,要严格审查受托机关或者组织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委托:第一,相应的机关或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第二,其不具有营利目的;第三,其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第四,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条件。否则不得委托。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①(便利管辖原则)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
②(先查方管辖原则)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案件最先查处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③(刑事案件优先管辖原则)行政主体如认为自己查处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退回行政主体,由行政主体处理。
④(指定管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行政处罚权发生争执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其共同上级指定管辖的机关。
⑤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由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但是上一级行政机关有权管辖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一级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⑥(管辖协助)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人、证人、关系人不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可以委托上述人员所在地的行政机关讯问或者调查取证,受托的行政机关有协助的义务。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即行政主体在认定行政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其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处罚的活动。是行政主体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去的活动。
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A,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B,主体条件是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C,行政处罚的对象条件,是对象必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者,同时违法者还必须具有责任能力;D,行政处罚的时效条件,是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一般时效)。
特殊时效性为:我国《治安处罚法》第22条规定的追究时效是6个月。
另外,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时效和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都是指“在××期限内”“违法行为未被发现”的情况。那么,在时效期间内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如行为人逃跑等)而没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超过追究时效期间”后,是否还可以处罚违法行为人?本人认为:行政机关如果坚持处罚,则也不违法。
第二,追究期间的起算时间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违法的行为,触犯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状态。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某一违法行为实施终了后,其违法行为和违法状态在一定时间里继续处于持续状态。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实施终了后,被害人仍被拘禁!
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追究期间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
1.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违法,但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不予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有:①行为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包括行为发生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②因生理上有缺陷而致违法。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④行为属于紧急避险。⑤因意外事故而致违法。⑥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明显未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
2.免于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的处罚。
3.应当处罚和可以处罚。应当处罚即必须处罚,即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的结果;可以处罚,是指是否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具有或然性。
4.从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较轻的方式(罚种)和幅度较低的处罚。
5.减轻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5条、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有:①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从重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相对方适用书方式中最严厉的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上限或上限的处罚。
7.单处与并处。单处,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并处,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处罚方式。
并处必须在具备法定条件(法律规定的事项、情节)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8.两罚问题:所谓两罚,指行政机关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采用的既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又处罚负有责任的自然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方法。
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所谓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具体步骤。我们认为:程序是处理好案件的前提,没有好的程序就没有好的处理结果。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总的处罚要求是:A,有违法事实的存在并且已经查明;B,告知当事人,包括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C,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对成立的部分应当采纳。具体程序是:
1.简易程序。所谓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形式等过程。简易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广泛应用的程序。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可依,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除此而外,罚款应当由行政相对方直接交到指定银行。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并且应当向行政相对方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者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包括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处罚理由等。
③给予当事人以陈述和申辩机会。当事人可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正确、全面口头答辩。
④制作笔录。
⑤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应当签字。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⑥执行与备案。《当场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交付被处罚人并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的一个基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骤:
①立案。应通过一定的书面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应当有《立案报告表》并有本机关主管负责人签字。
②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注意:A,取证应当客观、全面,不仅要搜集对相对方不利的证据,还要搜集对相对方有利的证据;
B,必要时可以依法检查,检查时不得人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C,行政机关有权传唤违法者,对其进行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应当注意的是:制作笔录时对于违法者使用“讯问”、对于证人只能使用“询问”!
D,行政主体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暂扣违法行为嫌疑人的物证、书证,应当邀请有关组织、人员到场,把物证、书证查点清楚、开列清单(一式两粉),由执法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人签字或者盖章后,一份由行政主体收存,一份交被扣押人。
对于调查取证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作出处罚决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于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依据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B,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④送达(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主要有:
A,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职务的执法人员将应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签收,或者交给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的收件人、代理人签收,即视为送达的行为。
B,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由执法人员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的情况下,将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受送达人的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但是,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的收件人、代理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不能认为将法律文书“贴在受送达人的门上”、照了像就算送达。
C,委托送达。是指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可委托被送达人所在单位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
此外还有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节 听证程序
所谓听证,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行政机关派人主持并组织当事人、调查人等,对案件的证据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质询、辩论,以弄清事实真相的活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如下: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E,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F,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对是否处罚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执行。
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4.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可依,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5.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6.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必须公开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8.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9.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九节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法上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②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有关规定的。
2.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财政部门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或者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坏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行政机关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罚款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188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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