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路政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六章 路政执法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在实际执法实践中,路政管理部门和路政执法人员经常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实际问题,有些已经引起了比较严重或者相当严重的后果。作为我这个“刚刚涉足”路政管理的法律研究人员来讲,我已经感觉到了“路政工作的艰辛”!所以,作为维护路政、路产的第一线工作人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和自保意识。
一、阻碍或者影响执法的因素
在实践中,阻碍或者影响执法的因素主要表现在:A,当事人(主要是车辆驾驶员)强行闯关问题;B,悬挂或者放置假“新闻采访”、“新闻出版单位”牌扁问题;C,“车托”问题;D,车匪路霸问题;E,新闻工作者非法参与问题;F,政府官员干预问题。等等。
二、路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法律意识。
对于河北省路政管理部门人员的素质,我不敢妄加评论。但是,我认为:交通部门相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来讲,是有很大差距的。并且,由于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存在着“验收的标准混乱甚至没有标准”、“验收的部门错误”、“教考合一”等问题,我国的大学毕业生在素质上呈“直线下降的趋势”,该严重影响了我国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因此,我们应当不管自己是什么学历,都应当把学习专业知识作为自己“终身学习”的一项主要内容,促进自己不断进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形势。
此外,作为我们路政管理、执法工作者,应当认真学习法的基本理论和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因为,只有熟练掌握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精髓”和“精神”,才能使自己在执法实践中熟练地应用法律,用法律来保护路政,用法律来制裁违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二)树立“义务本位”主义思想,增强服务意识
前面我已经说过,西方国家乃至我国,都一直在崇尚的“天赋人权论”、“官本位”主义,忽视和“淡化”了“义务”,以至于出现腐败现象、不作为问题。因此 ,我主张全民都应当树立“义务本位”主义思想,把自己的职权范围都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对象。作为路政管理、路政执法人员来讲,我们应当把保护公路路权、依法行政、惩治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作为自己的神圣义务而不是权力,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同时,我们还应当树立和增强服务意识,把我们执法的“履行义务”的过程作为我们为社会服务、为当事人服务、为国家服务的过程,并做好路政行政指导。
(三)坚持依法护路、依法治路、依法行政
前面我已经说过,为保护路权和自保,我们首先应当自己不违法——依法行政,所谓“打铁先要自身硬”。只要我们懂法、熟悉法律、依法行政,就会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情况,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由于行政相对方与我们始终是处于对立的两个方面,因此,很多情况特别是意想不到的新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因此,我们必须时刻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当特殊情况发生时,我们首先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其次是冷静地思考事件的性质、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对的措施,最后才是采取行动。
1.对于某些要挟行为,要善于搜集和保存证据——以备后用。需要搜集的证据主要有:
证明身份的证据(如当事人在车辆上放置的有关“牌子等”)、单位介绍信、路障前突然熄灯和闯关的照片或者录像带、当事人特别是“假记者”等的工作单位的电话号码等。
建议基层单位配备必要的摄像或者数码照相设备。
2.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车匪等,我们除搜集必要的证据外,还要注意自保。措施是:①设置障碍物(如活动式木栅栏等);②注意将身体处于车辆的侧面,一般为左侧即驾驶员所在一面;③有一人在选择合适位置拍摄照片(照相是每个人都会产生“恐惧”的),如是新闻记者在摄像,我们也可以将他们照上;④必要时(预计事件发生频率较高时或者定期),可以聘请有关新闻单位的记者参与查处违法行为;⑤作好突发事件过程记录;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网络)对典型事件、案例的论证、评论,对违法行为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的“黑圈”的舆论和社会压力。等等。
(五)注意案件档案材料的归档的规范化、系统化等
⒈法律文书的概念。法律文书,是指有关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总称。
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制作的法律文书的种类:A,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首页)》、《勘验检查笔录》、《抽样取证凭证》、《鉴定意见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理案件调查报告》、《听证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笔录》、《交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报告书》、《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交通行政处理案件调查笔录》(增加)。
B,公路赔偿和补偿管理文书:《公路赔(补)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公路赔(补)偿案件询问笔录》、《公路赔(补)偿案件抽样取证凭证》、《公路赔(补)偿案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公路赔偿和补偿案件鉴定意见书》、《公路赔(补)偿案件调查报告》、《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存根)》、《公路赔(补)偿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回证》、《公路赔(补)偿案件结案报告》、《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公路损害物品清单》(增)等。
C,路政许可类:《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路政管理许可证》。
⒊ 书写法律文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我认为,书写法律文书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A,当事人名称用字规范: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记载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全称)记载。对于当事人是公民的,还应当记载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当事人是法人、非法人单位的,应当记载当事人的证件号码。必要时,应当留当事人的《公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附件”备用。案例(刘被处罚案件、师大案)。
B,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包括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的条、款、项等。
C,必须让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上注明情况。
关于是否让当事人在有关文件上“捺印(按指印)”问题,我本人认为该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有关法律法规都是规定让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而没有硬性规定让当事人“捺印(按指印)”,因此,我认为让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捺印(按指印)”是侵犯人权的,不宜强迫!
⒋案件法律文书的归档:对于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案件法律文书归档问题,我没有见到过有关法律或者文件规定。我本人认为:参照“无罪推定”的原理,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则(推定为)法律是允许的;并且,我国的交通行政执法开始的时间较短,很多问题有待于基层单位从实践中“摸索和探索”,因此,我们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则来处理。
我认为,我们交通行政执法的案件材料归档问题,还有待于规范化。例如:我们的案件卷宗没有“卷内目录” 《行政处罚(或其他)案件立案登记表》等。我认为可以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将这些补上,使人对案件卷宗有一个“全新”和“一目了然”的感觉!
行政诉讼应应对案卷的要求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人即行政机关举证即“举证责任倒置”。因此,我们应当在“案件归档”时就做好案件进入行政诉讼法环节的准备——准备法院调取案件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