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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行政执法讲义——公路法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薛群英律师
第三部分  公路与路政管理法方面
第十四章  公路法
第一节  公路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路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路法》(1997-7-3)规定,所谓公路,是指经国家、地方政府、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批准修建,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分为国道、省道、乡道、专用公路。按技术等级可以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划分。
二、公路的分类
我国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级公路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三、公路建设
(一)公路建设的原则A,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人民生活为依据;B,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相协调;C,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二)公路发展规划与审批
1.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由国务院审批;
2.省道发展规划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交通部备案;
3.县道发展规划由市(地)级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乡道发展规划由县级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5.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三)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的筹资方式为
⒈国家和地方投资;⒉专用单位投资;⒊中外合资;⒋社会集资;⒌贷款;⒍车辆购置附加费;⒎部分养路费(待定)。
2.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收取通行费,用于还贷。
⒊为保护公路和方便路政管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公路征费稽查站卡。
四、路政管理
所谓路政管理,是指关于道路行政管理方面的管理。我国《公路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路政管理由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第二,公路主管部门管理公路时,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
所谓“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
所谓“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娶、交叉道口、界牌、测桩、安全设施、通信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排放污水;
2.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时危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3.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停泊船只或者排筏;
4.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5.履带车和铁轮车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使的,但是,农业机械因当地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的短距离行使除外;
6.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过桥;必须通过公路、桥梁的车辆没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通过;
7.没有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影响交通没有征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8.没有征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的;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小于规定标准的;(注: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的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9.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的;
10,其他危害公路设施的行为,如擅自在自家的拆挖公路设施(马路崖)的等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6-28)和《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7-12-18)对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的行为,又有所补充和细化:
1.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的;
2.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性设施的;
3.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集物的;
4.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类似作业的;
5.未经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和签定协议,机动车辆制造商在公路上试车的;
五、法律责任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不按国家规定交纳养路费(待定)、通行费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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