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老赵与被告老王都是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的农民。早在1999年4月25日,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老赵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西谷村将集体所有的5.17亩土地发包给原告老赵经营,期限从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1999年1月清徐县人民政府发给原告老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002年5月,原、被告口头协商,由被告老王无偿耕种原告承包的5.17亩土地,土地的税费由被告承担。随后,原告妻与被告妻找到村委会,在各自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流转登记,登记的流转期限为长期,登记日期为2002年5月,未登记流转的方式。之后,村民委员会对该土地的税费以及往来清单一直与被告进行核算。2007年年底,原告老赵起诉被告老王要求返还其耕种的5.17亩土地,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原告老赵将土地转给被告老王经营,但是土地承包合同是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原告与村委会的承包关系始终没有改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包的土地应归原告耕种,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承包合同是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但是双方的妻子已于2002年5月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流转登记,登记的流转期限为长期。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属被告,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断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属何方。主审法官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问题关键是看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首先,原告、被告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应属于转包。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而原来的土地关系未发生变更。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于他人,原土地承包关系终止。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并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本案中,原告老赵与村委会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县政府发给原告的。双方当事人未申请村委会批准,也没有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所以说,原、被告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属于转包,不是转让。现在原告想要回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告应予归还。
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流转期限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为长期,应视为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应参照不定期租赁期限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决定。可见,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要回由被告无偿耕种的土地。因此,法院于今年2月判令被告老王返还原告老赵流转给其经营的土地。
作者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