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该罪的客观要件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
公诉机关: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林建伟,男,汉族, 1971年9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原系重庆铁路公安处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2008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
林建伟滥用职权案由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公刑诉(2008)31号起诉书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
1.2007年春运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让票贩子喻某某为其提供倒卖火车票的线索,并许诺把查获的火车票平价处理给喻某某。当天晚上,喻某某向被告人林建伟提供了蔡某某带有67张火车票乘坐出租车离开达州回营山的情况后,被告人林建伟带领达州所民警在高速公路大竹收费站将蔡某某挡获,查获火车票67张(票面价值9 088元)。事后,被告人林建伟私自将67张火车票处理给喻某某,收取票款交给了所里内勤。
2.2007年暑运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在达州火车站售票厅门口挡获了票贩子周某某,查获达州至广州的硬卧火车票5张,票面价值1 000余元,被告人林建伟以自己需要火车票为由,将火车票据为己有,只付给周某某500元。
3.2007年春运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指使其春运打票小组成员以查票为由,到票贩子张某某开的门市进行搜查,张某某要求私了,并给林建伟等人2 000元,林建伟分得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建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建伟辩称:1.将67张火车票处理给“线人”是按所里规定办的,且事前请示过向晓丹副所长,没有超越职权;2.达州火车站票贩子猖獗,群众反映强烈,不是自己造成的,责任不应由被告人林建伟一人承担;3.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认为:1.认定被告人林建伟私自将67张火车票处理给票贩子为滥用职权行为值得商榷。喻志祥患有精神病,其证词不能作证据使用;林建伟从派出所将火车票领出履行了审批手续,不是私自处理;派出所有奖励“线人”的规定,林的行为没有超越职权;本案缺少春运打票工作登记本和处理票款收条两个关键证据。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该笔指控不应该认定为犯罪。2.认定被告人林建伟滥用职权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证据不足。对达州火车站和达州火车站派出所的问题不能由林建伟一个人承担责任。3.被告人林建伟一贯表现良好,多次立功受奖,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理。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3月4日,被告人林建伟(春运期间受领导安排临时担任派出所打票组组长)让倒票人员喻志祥为其提供倒卖火车票线索,并许诺把查获的火车票平价处理给喻。当晚,喻向被告人林建伟提供了蔡秀英带有火车票要乘出租车离开达州回营山的情况。次日凌晨,被告人林建伟带领民警在高速公路大竹收费站将蔡秀英挡获,查获火车票67张(票面价值9 043元)。事后,被告人林建伟将67张火车票处理给喻志祥,收取票款交给了所里内勤。火车票再次被喻志祥高价倒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林建伟的供述,证实2007年春运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根据喻志祥提供的线索,将蔡秀英挡获,查获67张火车票,交给官勇登记,后把67张火车票领出平价处理给喻志祥,票款交给所里内勤,被告人林建伟知道喻志祥是票贩子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喻志祥的证言,证实喻志祥2006年起在达州火车站倒卖火车票,因其与林建伟关系处理得好,没被处理过,2007年正月十五前一天,林建伟要喻找一票贩子,许诺收缴的火车票原价卖给喻,喻将60多张火车票加价卖给蔡秀英后告知林,后林建伟将收缴的票处理给喻志祥,喻加价倒卖获利4 000余元的事实。
(2)证人蔡秀英的证言,证实2007年3月5日蔡秀英向喻志祥高价买1万余元火车票,次日凌晨在高速公路大竹收费站被达州火车站派出所警察挡获,搜出67张火车票的事实。
(3)证人王池贵、赵杰、刘晓彬(三人均为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三人与林建伟一起在高速公路大竹收费站挡获蔡秀英带回所里,查出67张火车票的事实。同时证实三人没听说过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有用火车票奖励举报人规定的事实。
(4)证人包建国(重庆铁路公安处副处长)的证言,证实包建国在包保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春运工作期间没有规定过用火车票奖励举报人,没有参加过讨论奖励举报人会议的事实。
(5)证人罗贵全(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所长)的证言,证实达州火车站派出所对查获的火车票一般处理给干警、朋友,没有处理完的到火车站窗口退票,先复印登记,所领导签字同意后按票面价格处理,票款交给内勤,集中上交公安处财务,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没开会研究过用火车票奖励举报人,没宣布也没安排人办过用票奖励举报人的事实。
(6)向晓丹(达州火车站派出所副所长)的证言,证实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没有对举报人进行火车票奖励的规定,没有办案人员说过要求用查获的火车票奖励举报人,春运期间没有开过类似会议的事实。
(7)官勇(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官勇受所领导安排办理打票组收缴的火车票,登记后经领导同意再处理,先满足干警,后给干警亲戚朋友和旅客,所领导和干警要签字,卖票的钱交给内勤的事实。
(8)证人金瑶(达州火车站派出所内勤)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运期间达州火车站派出所办案人员收缴的火车票,交金瑶登记,后交官勇处理,处理的现金交金瑶的事实。
(9)证人何承超、陈军、张鹏、李刚(四人均为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四人没有听说过派出所有用查获的火车票奖励举报人的规定,也没有参加过研究用查获火车票奖励举报人会议的事实。
3.书证
(1)《成都铁路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打击倒卖火车票案件的意见》(2007年1月15印发)第21条规定:“对扣押火车票需及时变卖的,应电话请示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变卖情况在处罚审批表上体现,与处罚一并审批。”证实成都铁路公安局对查获火车票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2)《扣押物品清单》和火车票复印件,证实2007年3月5日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扣押蔡秀英火车票67张,票面金额9 043元的事实。
(3)《达州火车站派出所上缴2007年倒票款清单》,证实蔡秀英案件处理67张火车票的9 043元票款已上缴重庆铁路公安处财务。
(4)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07)5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蔡秀英犯倒卖火车票罪被判处罚金7 00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二、2007年春运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指使其春运打票小组成员王池贵、赵杰以查票为由到倒票人员张邕闻开的门市进行搜查,张要求私了,并给林建伟、王池贵、赵杰三人2 000元“拜年费”,林分得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林建伟的供述,证实2007年春运期间的一天,根据廖亿提供的线索, 被告人林建伟安排王池贵和赵杰去张邕闻门市检查火车票,张打电话要求私了,张愿拿2 000元钱,后林建伟、王池贵和赵杰三人将钱私分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池贵、赵杰(二人均为达州火车站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安排二人到张邕闻门市检查,没发现火车票,林叫二人回去,在出租车上张拿出2 000元拜年钱,三人各分600元,余200元共同消费的事实。
(2)证人张邕闻的证言,证实张邕闻2005年起在达州火车站开饭店,平时在火车站高价倒卖火车票,2007年春节前一天,林建伟叫王池贵、赵杰到门市检查,张怕被查出火车票就给被告人林建伟打电话,表示愿意拿2 000元拜年,后张把林建伟、王池贵、赵杰三个人请到川林宾馆,在出租车上拿2 000元给王池贵的事实。
(3)证人何庆容(系张邕闻妻子)的证言,证实2007年春运一天,达州火车站派出所两名警察到其门市检查火车票,何庆容的丈夫张邕闻前去处理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三、2007年7月暑运期间的一天,被告人林建伟在达州火车站售票厅门口挡获倒票人员周明山,查获达州至广州的硬卧火车票5张,票面价值1 140元,被告人林建伟以自己需要为由,将火车票据为己有,只付给周明山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林建伟的供述,证实2007年暑运期间一天,被告人林建伟在火车站售票厅门口挡获周明山带到派出所李刚办公室,从周身上查获5张次日达州至广州卧铺火车票,票面价格1 140元,林给周明山500元,将5张火车票占为己有,后专门给周打招呼,叫其不要乱讲的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明山的证言,证实周明山2006年6月起在达州火车站倒卖火车票。2007年7月的一天,在达州火车站购买了5张1061次第二天至广州的卧铺火车票,票价1 140元,被林建伟抓获带到李刚办公室,林给500元将5张票拿走,在喻志祥家中林建伟叫周不能乱讲的事实。
(2)证人喻志祥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中旬一天,周明山电话告知被林建伟收了价值1 140元的5张火车票,请喻志祥帮忙说情,后林建伟让喻志祥把周明山叫到喻家,林警告周不要到处乱说的事实。
(3)证人李刚的证言,证实2007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林建伟带周明山到办公室,林拿了些钱给周,并将扣押周的5张火车票拿走的事实。
本案综合证据:
1.铁路职工给检察机关的举报信、营山县阳光旅游公司给铁道部路风办的情况反映函、《达州信息港》“凤凰山下论坛”2007年3月31日登载的《四川达州火车站工作人员与票贩子勾结控制火车票》的文章和网民2007年4月5日至4月19日的19篇评论文章,达州火车站附近经营户王明芳、朱书燕、谭顺碧、杨群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达州火车站高价倒卖火车票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建伟的自然情况。
3.重庆铁路公安处[2004-2]43号《干部任免通知》,证实被告人林建伟的民警身份。
4.《刑事侦查民警岗位职责》,证实被告人林建伟应负的职责。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被告人林建伟未向法庭举证,其辩护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1.证人喻志祥1994年1月10日至18日曾因“反应性精神障碍”在达县地区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9月30日到达州民康精神病医院就诊(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的病历材料;
2.被告人林建伟2007年被成都铁路公安局党委评为全局春运“打票能手”和记三等功的证书2份。
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喻志祥的病历材料是客观真实的,但公安、检察机关询问喻的时间是在2007年8月和11月,取证时喻志祥没有发病,且喻志祥的多次证词思维清晰、内容完整、前后连贯,喻证实的过程和情节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证实的情况相吻合,无可疑之处,故证人喻志祥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建伟身为公安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不能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将查获的火车票处理给倒票人员、将查获的火车票占为己有、收取好处费放弃缉查职责,以权谋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建伟犯滥用职权罪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建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林建伟及其辩护人提出林建伟处理67张火车票没有超越职权,该笔不属滥用职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建伟身为公安人员,明知喻志祥是倒票人员,而将67张火车票处理给喻,造成票被再次倒卖,林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滥用职权行为;
关于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提出认定林建伟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建伟的滥用职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和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关于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提出的喻志祥患有精神病,其证词不能作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林建伟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喻志祥的病历材料是客观真实的,但公安、检察机关询问喻的时间是在2007年8月和11月,取证时喻志祥没有发病,且喻志祥的多次证词思维清晰、内容完整、前后连贯,喻证实的过程和情节与被告人及其他证人证实的情况相吻合,无可疑之处,故证人喻志祥的证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据此,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8年8月5日作出判决:
被告人林建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建伟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