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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程军
发布日期:2006-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程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

  题目:从法国企业集中控制看反垄断法的特殊性

  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向各位前辈、同仁请教我学习反垄断法的感受。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我在此以法国企业的集中控制谈反垄断法的特殊性,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程军博士首先论证了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包括反垄断法与经济学的自然联系、对产业政策的天生依赖、独特的方法论与推理模式、日益强化的事前干预机制、对可能危害的制裁等五个方面。接下来,程博士介绍了法国的反垄断机构的设置与组织程序的特殊性。在机构设置上,表现出受政治因素干预的特点,包括决定机构(经济部长)与咨询机构(竞争委员会)。事前干预性质决定了集中控制程序上的特点,这种事前干预的性质决定了两种法律机制的必要性:集中企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通告义务和通告后企业集中进程的中止义务。此外,程博士简介了企业集中控制的实体法和方法论问题。最后,程博士指出,作为与产业政策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很难完全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处理问题。多头管辖的反垄断机构设置具有种种弊端,尽管美国和法国都是采用机构的双轨制,但是这种机构设置似乎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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