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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研讨会 主题发言 殷少平
发布日期:2006-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殷少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题目: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的公司法对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关注不够。对债权人保护不利是整个社会信用秩序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殷博士对公司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了相关的分析。

  首先,关于公司的设立。新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这主要是机遇鼓励投资的考虑。但是新公司法没有解决的一个问题是,验资和出资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殷教授认为,验资应该在公司设立后进行,可以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的规定。

  其次,关于公司运营。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负有保障公司资产真实的义务,即调查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到位的义务。他们最有资格去了解公司的资本状况,必须对他们施加这种义务。上海的公司登记年检制度就实施的非常好,登记的信息相当详细。年检可以有抽查的方式,只有形成一种威慑力才可以对董事的行为有约束力。

  最后,殷教授指出,在公司合并和分立时的清算涉及到如何通知债权人的问题,是采用通知还是公告?必须弄清二者的关系:前者必须是逐个通知,否则必须承担责任,这个责任应由董事来承担;而公告适用于确实无法通知的债权人以及或有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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