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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上诉案件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并在2007年6月1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判决书副本。2007年6月29日原告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告的上诉期限是否已过?法院该不该受理原告的上诉呢?

[分歧]

    意见一:原告的上诉已经超过了上诉期限,上诉权已丧失,依法不予受理。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在2007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判决书,故原告的上诉期限应自2007年6月14日起至2007年6月28日止。因此原告上诉期限已过,法院不予受理原告的上诉。

    意见二:原告的上诉没有超过上诉期限,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原告于2007年6月14日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其上诉期应自2007年6月15日起算至2007年6月29日止,故原告的上诉没有起过上诉期限,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的上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后记]

    上诉权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维护。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到底如何计算,法院应当明确地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之所以出现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前后不一致所造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是专门针对当事人的上诉权所做的具体规定,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则是针对整个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所做的规定,应该说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包含了第一百四十七条中有关上诉期限计算。故当事人上诉期限的计算应以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为准,而不应以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这种在同一部法律中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前后矛盾,已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为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笔者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修改成: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或者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修改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期限为十五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期限为十日,从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也作相应的修改。

 

 

 作者:鄱阳县法院 胡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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